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23)诉源治理导向下的纠纷解决:理念澄清与范式革新
董储超 舒瑶芝
目次  一、问题的缘起二、基于诉源治理的纠纷解决的应循理念三、基于诉源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境遇观察四、基于诉源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范式革新五、结语
摘要 相较于既往的纠纷解决理念,诉源治理在高效便民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权利保障以及寻求和谐的理念指向。诉源治理立足“枫桥经验”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禀赋,成为当下纠纷解决的鲜明导向。但实践中存在背离其初设理念的偏差,表现在调解前置的范围界定、分流程序的具体设置、数字化技术的介入程度等方面,均呈现出了明显的实践差序。因此,需要从其基本范式层面进行一定的革新,以此实现对诉源治理初设理念的守正。而“双层联动”的纠纷解决范式将诉源治理的理念内化其中,不仅能够回应当下纠纷解决的全新需求,也能够在强化制度供给、数字化赋能以及三治融合的基础上,形塑规范化、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程序,进而促使纠纷解决迈向现代化发展之路。关键词 诉源治理 “枫桥经验” 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理念 范式革新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更为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与纠纷类型相继出现,对纠纷解决提出了更高要求。〔1〕为了回应这一要求,法院系统率先提出了诉源治理的概念,并通过诉非衔接等举措使之成为重塑非诉讼纠纷解决格局的有力依托。〔2〕与此同时,法院系统对诉源治理的强调不仅局
〔1〕〔2〕董储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舒瑶芝,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法官认知风格的测验及其改善研究”(项目编号:18CFX004)和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数字化司法变革下诉源治理的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KYCX_15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参见颜慧娟、陈荣卓:《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建构》,载《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第52页。2019年2月,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正式提出要完善诉源治理机制。随着政策文件对诉源治理的强调,其逐渐成为防范并化解矛盾的重要举措。参见王国龙:《法院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及功能定位》,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6期,第133页。
限于法院内部,还向社会个体和其他组织机构延伸,〔3〕从这一角度来看,诉源治理将逐渐超越纯粹的司法范畴,成为指导当下纠纷解决的普适性理念。
出于迫切解决纠纷的需要,在当前如火如荼的诉源治理实践中,存在着背离其初设理念的治理偏差。
〔4〕具体表现在诉源治理框架下解纷程序的规范性有时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制度设计上对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不足,诉源治理的制度化建构尚未完成。以当前调解前置的范围界定问题为例,尽管近年来各界反复强调要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意愿,但依然存在通过不合理设定前置范围等方式减损当事人权利的做法。比如某法院在处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之时,决定就地进行调解,并主动邀请乡邻旁听该案的审理过程。〔5〕此种做法不仅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悖,也凸显出了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建构对调解前置的不当扩张予以约束的必要性。此外,诉源治理中诉讼与非讼程序分流的标准、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程序选择等方面的规范化及具体制度的建构亦存在不足。以近年来各地出台的以纠纷解决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为例,其大多停留于经验总结的层面,在纠纷解决的原则、调解前置的范围、分流程序的设置等方面均存在系统化欠缺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即使纠纷被认为是适宜调解的,当事人仍然享有拒绝调解的权利;有的则规定,如若纠纷被认为是适宜调解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并未明确赋予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权利。〔6〕正因如此,可以预见欠缺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的诉源治理,将在各地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实践差序以及背离诉源治理初设理念的风险。本文认为,对于当下纠纷解决理念认知的偏差,是诉源治理中的实践差序及程序非正当性风险形成的根源。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案例研究的路径,提炼出当下纠纷解决所应当遵循的理念。在完成理念澄清之后,需要从基本范式的层面对当下的诉源治理进行一定的革新,以此方能实现对诉源治理初设理念的守正。此外,本文将解纷机制作为感知诉源治理理念落实与否的具体窗口,对现阶段解纷机制的实践样态进行考察与反思,并在此基础上
尝试构建“双层联动”的纠纷解决新范式,以期为解纷程序的规范化及制度建构之优化提供一定的智识参考。
二、基于诉源治理的纠纷解决的应循理念
诉源治理的要义是指不同的主体对纠纷的预防抑或是化解所采取的各项举措,使得潜在或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有效调和,以此减少进入诉讼流程的纠纷。〔7〕其包含着纠纷分流与源头预防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实现必须紧扣“和谐”这一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本质目标。〔8〕以
董储超 舒瑶芝诉源治理导向下的纠纷解决:理念澄清与范式革新
〔3〕〔4〕
〔5〕
〔6〕〔7〕〔8〕2021年2月,在《中国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报告(2015—2020)》中指出,诉源治
理是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
现有研究多对诉源治理持肯认态度,而对于实践中治理偏差的关注则有所不足。参见江继业:《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助力矛盾高效化解》,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3日,第2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郭彦:《内外共治:成都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新路径》,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9期,第15—23页;等等。
四川省考试教育院
相关报道参见朱桐:《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蓝关法庭:弘扬传统文化,探索基层治理新模式》,载“蓝田法院”,2022年9月29日。有研究指出,法院在诉源治理中不能为落实指标而通过程序缩水、实体让步的做法变相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参见曹建军:《诉源治理的本体探究与法治策略》,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第97页。
分别参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39条、《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25条。本文将在行文的过程中,适时对部分以纠纷解决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讨论。
参见郭彦:《内外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载《法制日报》2017年1月14日,第7版。
参见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第7页。
下结合两个具体案例来阐述诉源治理必须遵循的理念。〔9〕
(一)基础理念:司法便民与司法为民
案例1:甲与乙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双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二者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划分,尽管属地街道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调解,但依旧存有较大分歧。甲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采取前往信访部门“静坐”的方式要求相关部门介入。信访部门将该纠纷上报至矛调中心后,法院驻矛调中心的审判团队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信访部门领导共同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协议得以达成,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强制执行力。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能,也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展现。〔10〕就司法便民与司法为民之间的关系来看,以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为中心职能的人民司法势必要求司法系统生成一系列集约、高效的便民举措,通过更为便民的具体举措将人民司法的理念予以彰显。诉源治理导向下解纷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也理应徘徊于司法便民与司法为民之间,通过丰富解纷渠道、提升解纷满意度等具体的途径促进司法为民更为真实可感。有学者指出,解纷机制是实现利益合理再分配的救济举措,其逐步完善最终应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根本指向。〔11〕以此看,便民与为民将是贯穿纠纷解决始终的理念要求。
在诉源治理提出之后,司法系统便开展了更为深入的司法便民工作。在案例1中,无论是法院的审判团队成建制入驻矛调中心还是调解协议确认程序的及时启动,均使得纠纷的解决更为高效与便民,在
省去当事人不必要诉累的同时也将司法便民的理念及时向各方传递,为纠纷的妥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解纷机制的完善也不可忽视制度需求侧民众的意愿,司法为民的理想愿景必须在制度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平衡之间方能实现。〔12〕在案例1中,法院通过强化供给侧创新的形式将司法确认程序的申请流程予以优化,而这一制度创新正是建立在对当事人需求的充分考量之上。〔13〕在贯彻司法便民这一理念的基础之上,诉源治理显然还追求解纷的社会效果。司法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与司法为民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统一性。〔14〕在案例1中,无论是信访部门、矛调中心、法院相关团队之间对接联动的“程序处理”行为,还是调解过程中资深法官与信访部门领导共同介入的“实质处理”行为,均体现出了纠纷解决过程中对于社会效果的追求。〔15〕此外,个案的定分止交大法学 2023年第4期
〔9〕
〔10〕〔11〕〔12〕〔13〕〔14〕〔15〕这两个案例系在东部某省基层法院调研时采集,尽管作为具体的个案,其无法摆脱个案研究所面临的代
表性欠缺之诘问。但是从上述案例的案由来看,其分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两个领域,均属于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类型,代表性不足的缺漏也因此可以得到一定补足。据东部某省会城市的数据显示,在2020年度该市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的纠纷中,邻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
纷数量分别位居第一、第三。参见《南京去年化解矛盾16万件邻里纠纷居榜首交通纠纷保持高位》,载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2021年1月21日,http://www.nanjing.gov.cn/njxx/202101/t20210121_2799716.html。
参见邵六益:《在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司法为民”的再解读》,载《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第24页。
参见邹亚莎:《传统无讼理念与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0期,第79页。
参见张勤:《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研究的法社会学维度:述评及展望》,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9页。
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取向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为对当事人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需求的满足,这也是实现正义的另一种有效途径。参见刘敏:《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74—75页。
参见范登峰:《中国法官的司法为民价值观解读》,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第36页。
尽管社会效果的具体内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但其本质上由党和国家在特定时期所制定的公共政策所
决定。2021年2月19日,《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将诉源治理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予以提出,诉源治理成为追求社会效果的重要方式。关于社会效果与公共政策之间关联的论述,参见宋亚辉:《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18—34页;宋菲:《应急时期司法政策的现实运用及风险规控》,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1期,第62—77页;等等。
争也将为社会公众在选择解纷主体、方式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引。案例1中的纠纷被置于矛调中心解决,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这将增进公众对矛调中心以及非诉讼解纷方式的信赖。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建立起约束其他主体的“默认规则”是司法最重要的任务之一,〔16〕诉源治理对效果社会的追求将能够引导社会公众选择矛调中心、非诉讼解纷方式解决自身所面临的纠纷,此种“默认规则”也与当下的公共政策相衔接。
(二)价值理念:接近正义与寻求和谐
案例2:丙与丁系有着堂兄弟关系的相邻两家,双方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纠纷。丙的筑房行为使得双方之间的通道宽度大幅收窄。丁此后通过刻意抬高地基的形式予以“报复”,并将较宽的排水渠修建在丙屋旁。该纠纷虽历经一审、二审与再审,但双方之间的纷争并未得到平息,判决的执行也因此饱受阻碍。
受到西方接近正义运动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改革也愈发注重通过增加司法资源供给、降低司法运转成本等多维举措,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予以统筹考虑,以保障民众能够平等分享司法资源。〔17〕但是在司法系统以改革制度安排的方式为公众打开进入诉讼程序的“方便之门”时,以单一国家权力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在“诉讼社会”之下出现了无法有效平衡利益冲突的问题,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因此无法得到维护。〔18〕以此看,如何在保障公众能够接近正义的同时调和纠纷背后隐藏的矛盾冲突,形成安宁有序、和谐稳定的秩序便成了诉源治理所必须考量的问题。
让更多的公众认识到接近正义之目标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多种途径实现成为如今纠纷解决的重要理念之一。在大量纠纷涌入法院的同时,虚假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亦屡见不鲜,使得这一时期的纠纷解决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瓶颈。〔19〕在穷尽司法所创设的救济手段之后,纠纷依然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案例2即是揭示司法局限性的一个典型例证。在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出现2004年以来的首次下降,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以年均10%的速度持续增长15年后首次下降,〔20〕诉源治理带来的正面效应得到进一步显现。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仅从诉源治理强调非诉讼解纷方式这一表面去认识其本质特征,还应当看到,这一表面的背后实则映射出了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即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解纷方式。追求安宁有序、和谐稳定是诉源治理必须坚持的长期任务,这种对和谐的追求不仅是避免深陷“诉讼社会”的现实需求,更是促进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21〕其一,和谐意味着各项解纷机制之间内部的平衡有序。其不仅要
实现“多元”的目标,更要将“有序”作为更高的追求。长期以来,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之间力量失衡的态势一直制约着二者的协调发展,公众对于诉讼的依赖也在此种失衡格局下进一步强化。将上述两个案例相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案例1中的矛调中心不仅集
董储超 舒瑶芝诉源治理导向下的纠纷解决:理念澄清与范式革新
〔16〕〔17〕
〔18〕〔19〕〔20〕
〔21〕参见[美]卡斯·桑斯坦:《选择的价值:如何做出更自由的决策》,贺京同等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
第37—39页。
接近正义运动将程序正义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环节,以此为当事人接近法院进而实现正义提供切实保障,对接近正义的追求也成为世界范围内司法改革的普遍理想。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参见蒋惠岭、龙飞:《国家治理语境中的中国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施伟东主编:《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93页。
参见胡仕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期,第39页。
参见周强:《工作报告———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3期,第585页。
参见梁雪:《新时代诉源治理的理论之基与实践之路》,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80页。
合了涉诉信访、诉非衔接等一系列功能,更有效实现了对当事人选择具体解纷机制的引导,使得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间的关系得到一定平衡。〔22〕其二,和谐也意味着法院与其外部的纠纷解决主体间的平衡有序。在案例1中,矛调中心作为地方党委领导下纠纷解决的具体机构,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途径,助益于解纷合力的形成。安宁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将在个案纠纷解决的基础上得以生成。
三、基于诉源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境遇观察
如果说诉源治理下的纠纷解决有其应当坚守的理念,那么对解纷机制的观察将成为检验这些理念是否
有效落实的具体窗口。诉源治理不仅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还是新时代中国本土法治话语的集中表达,〔23〕内蕴着传统与现代解纷机制交相融合的特征。
  (一)诉源治理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扬弃
意欲探寻诉源治理与传统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厘定后者的具体范围。将“枫桥经验”以及多元化解纷机制作为传统解纷机制的典型代表,不仅与组织管理学研究视角下“机制”的定义相符合,〔24〕也与法学研究视角下形成的共识相呼应。〔25〕
1.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
“枫桥经验”的具体内涵虽然随着特定的时代背景不断变动,但是其自诞生之时起便包含了参与取向、成本取向以及文明取向三个核心的要素。〔26〕从这三个核心要素出发,可以透视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之间的传承借鉴关系。首先,参与取向指的是众的广泛参与,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发挥众的作用。诉源治理的实践也充分体现了对参与取向的关注。比如,浙江省部分基层法院探索“三员联动+”的治理机制,依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法院之外的众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27〕其次,成本取向指的是动用尽可能少的资源,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在这一方面,部分法院构建县镇村三级纠纷分层过滤机制,结合村巷法官等制度实现司法力量的有效下沉,促使纠纷解决消耗尽可能少的资源成本。〔28〕最后,文明取向指的是引导公众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解交大法学 2023年第4期
〔22〕
〔23〕〔24〕
〔25〕〔26〕〔27〕〔28〕此种引导也是必要的,因为我们无法期待当事人自动迈向纠纷解决的正确之门,这与公众利用非诉讼解
纷机制的意识还不够强有直接关联。参见廖永安、王聪:《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论纲———基于地方立法的观察与思考》,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5期,第13页。
参见章志远:《新时代行政审判因应诉源治理之道》,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第207—208页。
有学者综合了组织管理领域的相关研究后认为,所谓“机制”是由一系列事件或因素所共同构成的复杂实在,而这些事件与因素将围绕着特定的功能趋向在彼此之间产生一定的相互作用。参见李会军、葛京等:《组织管理研究中“机制”的基本定义与研究路径》,载《管理学报》2017年第7期,第994页。
相关研究均指出了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纷机制间的关联。参见张卫星:《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的实施进路研究》,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第95—
105页;杜前、赵龙:《诉源治理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要素和路径构建》,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5期,第62—75页;等等。
参见王国勤:《“枫桥经验”的话语实践与治理图景》,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28页。
参见《南浔法院创新“三员联动+”,巧解多年赡养纠纷效果好》,载“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
参见徐巧玲:《全域调解源头解纷|湖州日报专版点赞安吉法院“三五治源机制”》,载“安吉法院”,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