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管理,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人社部门负责促进就业目标任务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各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编制、资金分配的监管与绩效评价,并对政策实施和公共就业服务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女性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扶持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社部门做好就业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2.对同级人社部门提交的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就业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决算编制和执行。
  2.联合自治区人社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会同自治区人社部门制定就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就业资金。
  4.加强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一)地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1.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就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加强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就业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交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
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自治区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自治区就业资金年度预算,按程序报请审批。
  2.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就业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就业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3.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就业资金分配方案。
  4.按规定编制就业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交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就业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区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四)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五)用于就业再就业的社会募捐等其他资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就业资金要分别建账,单独核算。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自治区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专项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
、自主创业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培训教材编印、职业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和站点建设、就业培训师资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等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条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一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和"能力建设补助"两类支出。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要全面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实名登记制,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数据审核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新疆人力资源
  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期限可延长到24个月。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 业能力证书(未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职业资格(国家三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专项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专项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确定。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职业(工种)类别、专项职业能力类别及补贴标准,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3.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纺织服装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自治区纺织服装社保补贴管理办法执行。各地根据实际,可按季或按年审核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5)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6)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7)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8)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9)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病残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