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5.13
【字 号】新人社函[2011]312号
【施行日期】201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3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起,自治区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卫生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团委等有关部门,先后选拔了275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
新疆人力资源、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政策导向作用,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各地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这项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三支一扶”工作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选拔招募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整体工作部署,在现有“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和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推进科学管理,提高选拔招募、日常管理、期满就业创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障现有政策落实到位。
  (二)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各地要立足自治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形势下基层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细化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岗位的具体分类,并适当扩大项目的覆盖范围,增加农业农技、农村建设、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岗位。要建立基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实名登记制度,扎实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登记、统计,每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并提出所需“三支一扶”计划名额的
申请。自治区将结合各地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统筹确定计划名额分配方案。
  (三)认真做好选拔招募工作。各地要严把“入口关”,按照自治区选拔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条件要求,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选拔招募工作。每年招募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实际招募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各地要认真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5天,培训内容要结合实际确定,并不断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将培训的相关资料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开展工作的综合素质和期满就业的技能水平。
  为明确“三支一扶”大学生、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要按照《关于为2006年“三支一扶”大学生购买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办发〔2007〕14号)有关签订协议书的要求,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三支
一扶”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
  (四)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各地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日常管理、考核考评办法,积极提供在职培训机会,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各地及服务单位要重视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利用节日慰问、召开座谈会、谈心谈话、思想汇报等时机,及时了解掌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思想变化,对积极要求进步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员发展的相关规定进行培养。为保证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质量,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的第一年要到当地县级医院服务一年,并指定有经验的医生进行传帮带,一年后下派基层各用人单位服务。团县委要继续做好从接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中择优选拔条件适合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各地“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建立健全所属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选拔招募、派遣到岗、日常服务、考核考评等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工作。中途离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填报《离岗审批表》,由各地“
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及时报送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地“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离岗人员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各地“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考评工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如实填写《自治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及时在“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每名“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考评信息进行更新。尤其要认真组织服务期满的考核考评工作,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各地要及时办理、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凭证在全国范围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大宣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大学生在基层锻炼成长的突出事迹,大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及服务期满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切实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待遇
  (一)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原则上由各地统一按月(“三支一扶”大学生实际服务满1个月)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变化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再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适当的工作生活补助,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执行。要认真做好中途离岗“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助的发放,原则上中途离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当月工作生活补助按实际服务的天数计发。“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具体要求按《关于2010年自治区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05号)和《关于落实2010年新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767号)执行。
  (二)加大“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保障力度。“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及服务单位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营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切实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6〕66号)和《关于为2006年“三支一扶”大学生购买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办发〔2007〕14号)的要求,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为每名“三支一扶”大学生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各地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单位,服务单位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食宿条件,凡不能提供食宿的用人单位,要视情况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一定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服务单位制定实施,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支付。凡“三支一扶”大学生家庭所在地至服务地之间的实际路程在40公里以上(含40公里)的,各地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制定实施,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支付。有关“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他方面的保障,由各地(州、市)、县(市、区)及服务单位视情况,尽可能给予提供。
  (三)严格做好经费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经费的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使用管理方式,原则上由各地集中掌握、按月统一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于每年底前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书面报送经费拨付、使用和结余情况。结余经费除自治区正式发文明确用途的不得挪作它用。
  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做好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同等享受自治区现行各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促进其就业。自治区将把各地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率作为下一年度自治区“三支一扶”大学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