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胡斯也提依旦木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疆人力资源【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新40行终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古丽给娜艾力祖丽皮亚阿布都许库尔阿丽米努克尤木 
【审理法官】古丽给娜艾力祖丽皮亚阿布都许库尔阿丽米努克尤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斯也提依旦木;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斯也提依旦木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公司】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斯也提依旦木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邹艳艳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依孜拉外力新疆帕拉塞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艳艳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依孜拉外力新疆帕拉塞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艳艳依孜拉外力 
【代理律所】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新疆帕拉塞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 
【被告】胡斯也提依旦木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明。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4 22:30:32 
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胡斯也提依旦木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0)新40行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伊宁市合作区上海路某某。
     负责人:依拉力丁依沙木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婕,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该局社保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艳,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斯也提依旦木,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孜拉外力,新疆帕拉塞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玉山江艾力,系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胡斯也提依旦木、原审第三人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艳,被上诉人胡斯也提依旦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孜拉外力,原审第三人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宁市人力资源合社会保障局上诉称,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胡斯也提依旦木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第一,胡斯也提依旦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他人伤害;第二、胡斯也提依旦木提交的鉴定结果也不能采纳,因为这是单方面申请作出的鉴定,鉴定结果也是依据胡斯也提依旦木自己的陈述作出的;第三、医疗证明上面也没有任何受外伤的描述,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
     胡斯也提依旦木答辩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述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当时去派出所调监控时没有任何胡斯也提依旦木被他人伤害的情况,医疗证明上也没有任何有外伤的诊断,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有关规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9)新40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古 丽 给  娜 艾 力
审判员 祖丽皮亚阿布都许库尔
审判员 阿 丽 米 努 克 尤 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布买丽娅木阿不都艾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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