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公布日期】2022.03.14
【字 号】新人社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新人社发〔2022〕5号
新疆人力资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
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用工,注重发挥好企业工会组织作用,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
  2.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和指导,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劳务派遣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工作基础,依法规范平台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采用外包、代理等方式的平台企业要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并对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7.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制定歧视性限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对依托平台就业的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向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拖欠或延期发放。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协商确定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得的最低工资报酬,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和劳动定额标准,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指导各地(州、市)发布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提供依据。工会组织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协商代表的工作能力,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确定行业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
  10.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业合理确
定劳动者工作量、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科学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总工会)
  11.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报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者按双方约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2.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纳入安全监管范畴,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引导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要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动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
  14.落实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安排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为重点,待国家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政策后,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政策,防范和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5.扎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
创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6.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积极拓展社会保险业务网上办、掌上办,不断优化网站、手机APP业务办理功能,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灵活、更便捷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
  17.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培养、评价,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类专项培训培养计划,增加线上培训比例。对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结合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评审职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