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部分地州市下放部分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07
【字 号】新人社函〔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向部分地州市下放部分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9〕1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自主权,激发人才活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9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40号)精神,按照分步实施、成熟一个下放一个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向以下地州市下放部分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一)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卫生健康、农业和畜牧(兽医)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二)向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卫生健康、工程和经济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三)向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卫生健康、石油和化工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二、有关事项
  承接评审权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管和指导下,严格按照自治区职称相关要求开展新下放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受理非本地州市人员职称评审,不得擅自开展非下放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
  (一)做好评审准备工作。承接评审权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自治区
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受理制度等)、下发职称评审通知等。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40号),组建相应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
  (二)严格备案制度。承接评审权的地、州、市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评审工作开展前10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及时上报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整体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承接评审权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下放职称评审权的重要性,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和下放范围,认真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坚持标准、体现导向和公平公正,不得擅自放宽评价标准和降低评价质量,确保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二)完善监督,健全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开展事前巡查、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地州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加强宣传,有序推进。承接评审权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本地州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人力资源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