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国考考试时间
2022.05.10
施行日期
2022.05.10
文号
中基协发〔2022〕8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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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2〕8号
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河北公务员考试时间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
  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教室资格证报名和考试时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 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
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机构在聘任从业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规情况、职业道德和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变动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拟聘任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
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
其他人员。
  第六条 协会依法依规履行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职责。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 从业资格考试设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等科目。
  第八条 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基金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等办理。
  申请人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从事基金业务的,应当通过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申请人注册材料经所聘用机构审核后提交协会,协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
条件的,申请人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从业资格,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协会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机构、资格注册及变更记录、诚信记录和异常标识信息等。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协会予以核实。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协会督促机构及时更正公示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定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在情形发生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一)从业人员由于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基金业务的;
  (二)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到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或者不再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资格注销后,从业人员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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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机构进行从业资格管理的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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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
管理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资格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机构名义操作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妥善进行账户和权限管理;
  (二)负责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岗位信息、诚信信息、离职离任情况以及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审核。确保各项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按规定对上述资料留档保存;
  (三)为从业人员提供有关从业资格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保持与协会沟通联系,配合协会开展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检查。
2020文职招聘岗位表  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 机构负责从业资格注册工作,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开设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账户并对个人填报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机构负责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从业岗位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形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变
更有关注册信息。
  第十七条 机构负责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组织职业道德规范及案例警示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参加各项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询拟聘任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一)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受到机构处分的;
  (三)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受到机构处分的,或者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机构开除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机构负责从业资格注销工作,从业人员不再从事基金业务或者不再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机构注销登记的,或者有关基金业务许可不予续展、被吊销的,协会可以对其从业人员直接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忠实于投资者利益,将投资者利益置于个人及机构利益之上,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谨慎勤勉,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机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法规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以投资者最佳利益出发,审慎稳健开展业务,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