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5.25
【字 号】济人社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济宁高新区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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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整体效率。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足额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可以通过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创业孵化补贴、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创业服务补助、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以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材料中的财务报表,可更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按照《关于小微企业申领创业
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济人社函〔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按规定贴息。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中央、省级和市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中央、省级标准部分产生的贴息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当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创业大赛奖补)。对每年新评选的“济宁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济宁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济宁市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对“济宁市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济宁市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6万、4万、2万、1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照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