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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事业编考什么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 号】保政办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护士资格证电子注册入口  一、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区)市场
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对登记后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及时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涉嫌违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及时限、整改责任人“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配备,原则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强化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监督,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
  (四)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医保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和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医保资金行为,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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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各级民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落实安全规范运行保障机制。2021年底前,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值班值守、交接班、安全保卫、巡查检查等原始资料。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完善入院评估制度,加强老年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家庭情况评估,严格控制额外付费项目,提高服务精准水平。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服务平台
重庆村官考试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六)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强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管理;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落实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形成机制;研究制定规范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要完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体性疾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
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服务机构所处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次生灾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