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7.13
【字 号】冀建法[2001]7号
【施行日期】200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冀建法[2001]7号 2001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乙级、丙级四个级别。
  第八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临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河北人事考试中心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已经注册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挂靠在政府主管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二)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属于合伙制的事务所,其主要合伙人(发起人)应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属于有限责任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必须具备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
  (二)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人员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非专营(兼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会计事务所等),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原单位名称可保持不变。但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单位内应设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部门;
  (三)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其内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专职人员,并应具有相应资格;
  (四)造价咨询技术负责人或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应是合伙人或股东成员和出资人;
  (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的档案应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具有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只许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如变更执业单位,必须同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级、临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