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 号】冀建安[2012]81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冀建安〔2012〕8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安[2010]246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冀建法[2010]5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0]72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未按要求参加延期复核或延期
复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予以作废。
  二、复核内容
  延期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体状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河北人事考试中心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者;
  6.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7.其他情形。
  三、复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资质管理密码锁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公”频道报名;
  (二)参加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三)通过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后,于30日内将申报材料电子件上传至省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审批系统,提交并打印系统内材料;
  (四)各市考核机构在《河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延期复核申请表》填写复核意见,加盖考核机构公章后,持材料的打印件和资料原件报省厅审批中心窗口核验申报;
  (五)省厅接收资料,按相关规定审批;
  (六)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通过“河北建设网”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材料
  申请延期复核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河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参考表详见附件2);
  5.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考评、奖惩记录等,参考表详见附件3);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要进一步健全
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工作,要及时将复审延期工作程序、标准要求通告企业,加强考核点的监管,严格执行延期复核标准,严把延期考核关,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合法。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各市安监站具体实施,应按照省安监办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组织培训,统一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省厅规定的教材。
  (三)各市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对本单位申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情况负责,发现企业违规申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