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
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
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
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宁夏人事考试网登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
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
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
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
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
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
广东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书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
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
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
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
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
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
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
东阳市人才招聘信息网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山东华图教育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
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
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
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
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
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
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
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
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
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
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
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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