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按临时抽签的监考考场号,从考务组领取试卷
二、对入场考生进行安检并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对号入座。提醒并督促参考人员将手机、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的地点。考生坐定后,维持考场纪律,确保考场安静,检查屏蔽器的正常运转。
三、开考前5分钟,主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子(先由两名考生代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签字)。拆封后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如有差错,立即报告总监考之后分发试卷。然后分发草稿纸。2020年护考成绩查询时间
四、发卷后,宣布有几张试卷,几道试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码是否完整,是否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督促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
五、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员在考室前监视,另一名监考员根据本考室人员花名册逐个核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并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姓名与准考证是否相符,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疑点,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报告场外监考员,由
场外监考员报告总监考予以处理。
六、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在未到考生的试卷上分别填上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在得分栏中写上“缺考”字样,并签上监考员姓名;在监考员用的试卷和考室其他多余试卷的总分栏中写上“余卷”二字。
七、监考员对试卷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八、监考员要认真监考,维护好考场秩序。制止除考点领导、主考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室,制止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并将情况如实填入《监考情况记录表》。
九、监考员在监考时,不得离开考室,不得任意走动;不得在某个考生座位旁久留,不得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考生的答案正确与否;不得谈笑,看书报;不得抄题、作题、读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室,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考试终止前30分钟,场内考生可以离场,督促考完的考生将考卷交到讲台上,并核实考卷张数。
十、考试终止前15分钟,考试信号员鸣哨,监考员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应阻止考生继续作答,及时收卷。提醒考生离开考室,要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然后清点、整理好考生答卷(包括“缺考卷”和“余卷”),在确定份数无误后,填写好《监考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送到考务办,在保密装订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装订(“缺考卷”须装订)并密封试卷,在密封袋上签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考场规则
一、参考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验。两证缺一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参考人员除携带2B铅笔、橡皮擦、碳素、黑墨水的钢笔或水性笔外,不得带书籍、资料、草稿纸等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词典、可储存计算器进入考场,已带入的关机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开考后,不得私自在考场内相互借用物品。
三、参考人员拿到试卷后,先检查有无异常,确定无误后,再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不得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时确因笔误需要涂改,须马上请监考员核准并签字。
四、开考铃响后才能答题,迟到30分钟一律不得入场,终止考试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
五、参考人员答题必须按要求书写在答题卷上,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六、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有试题字迹模糊或其它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参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严禁抄袭、协助他人抄袭,或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严禁趁交卷之机与他人核对、改错补漏;严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八、参考人员应尊重考务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务工作人员。
九、考试结束铃响,参考人员立即起立,停止答题,在监考员指挥下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凡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