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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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12.29
【字 号】皖人社秘〔2015〕415号
【施行日期】2015.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秘〔2016〕151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法律援助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行政维权和司法维权的合力,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维权通道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主动监察和受理查处农民工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克扣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可引导当事人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法
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已经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调查、检查发现投诉事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处理、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将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维权申请事项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并将审查结果等相关情况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待农民工咨询和实施援助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明显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可引导农民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实施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事项时,应当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优先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对工资数额、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代理当事人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二、强化办案配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配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需要法律援助对象配合的,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劝说当事人配合,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办听证会,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参加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安排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经所在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阅、复印有关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录音、录像、相片等资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给予支持。元旦春节期间,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清欠联合窗口或办公室法律咨询及涉法问题处理,配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同步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行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车站、码头、工地等农民工聚集的地方,解答农民工法律政策咨询,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
  三、加强信息交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案件、体性事件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互相通报,信息简报、统计数据等要定期或不定期交换。要开展经常性多形式合作,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的联合调查研究,针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解决措施。
  四、完善协调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司法行政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各地成立的法律援助联席会议或其它法律援助议事协调机构,也应吸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聘请擅长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创新举措,推动贯彻落实,切实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发挥应有作用。实践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29日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服务一体化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
  (一)扩展对象范围。坚持以促进创业、服务就业和发展经济为导向,以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纳入培训对象范围,使他们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
  (二)突出培训重点。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安徽青年创业计划等为抓手,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体为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
  (三)改进组织方式。各地要根据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扶持创业工作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全过程的创业培训体系。
  (四)完善课程体系。坚持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体、不同项目的特点,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深入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要以培养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为重点,扎实开展“创办和改善企业”培训(SIYB)、“创业模拟实训”(ETP)、“网络创业培训”(TSPS)等培训项目。
  (五)开展在线培训。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开设面向人人的远程公益培训课程,破除创业培训的区域限制、身份限制,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探索发行电子“创业券”,以创业意识培训(GYB)和专题讲座为主要项目,以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培养创新思维为重点内容,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使用电子“创业券”参加在线学习的劳动者,不再享受线下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六)开展新型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支持公共创业服务机构、高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开展创业实训、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培训活动,提供孵化、融资等一体化服务。
  三、规范培训机构发展
  (七)规范培训机构认定。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稳步放宽认定条件限制,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八)完善购买服务机制。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遵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421号)的规定,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中确定承接服务单位,区域内创业培训机构数量难以形成竞争的,可以采取委托、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单位。要按照规定与承接服务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服务单位的培训情况、培训质量和培训后跟踪服务、自主创业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选择承接服务单位、培训任务等直接挂钩;对绩效较差或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单位,取消下年度参加承接服务的竞标资格。
  (九)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创业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社会信用编号、法人代表、地址、师资等情况)、创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教学组织管理情况、培训后续辅导服务情况、学员创业及带动就业情况、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情况等,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对外公布,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下年度参加承接服务的竞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