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3
【字 号】皖政办[2009]48号
【施行日期】2009.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开辟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有利于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实践、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有利于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畅通就业见习渠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计划安排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组织l万名左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计划安排见附件)。各高等院校要及时收集和了解尚未就业、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有关信息;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及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共青团组织及所属青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就业见习渠道,提供就业见习服务,采取灵活方式与见习基地(单位)
实行有效对接,定期征集、发布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岗位信息,有计划地开展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就业见习对接活动,组织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各见习基地(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人或培养、储备人才需求,尽可能多地及时提供见习岗位信息,积极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拓展就业见习范围。在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见习单位优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用人需要,双向选择,自愿协商,灵活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单位就业见习;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可按规定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各高等院校也可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利用实习实训基地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吸纳毕业生就业;各地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工业、产业基地(园区)、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园等都要结合实际,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三、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试行)要求,指导见习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计划安排、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制订就业见习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录(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四、强化就业见习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鼓励各见习基地(单位)优先吸纳专业对口和家庭困难、历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表现突出、用人单位满意的见习毕业生按规定优先录(聘)用。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也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五、落实就业见习经费。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专项经费,将政府应支付的见习生活补助经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每年年初财政部门根据省分配的见习计划指标确定见习生活补助经费数额,作为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统一拨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根据不同渠道组织的就业见习毕业生数量统筹发放使用。年末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汇总当年本地实际落实的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名单和就业见习协议,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若有余缺,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或适当追加。今后,如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具体发放事宜由见习单位承办。
  六、建立就业见习激励机制。在规范见习基地(单位)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就业见习激励机制,鼓励见习基地(单位)积极吸纳毕业生见习,组织好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级财政对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管理规范的见习基地(单位)在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对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项目资金时,对提供见习岗位数量多、见习效果好,并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适当倾斜。各地也应对见习基地(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建立激励机制,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列为当地政府民生工程就业工作考核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就业见习的政策制订和指导、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统计、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负责见习毕业生政策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并对就业见习工作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联要组织一批信誉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共青团要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组织实施青年就业见习活动。各相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作为,加强协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