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事局
(2007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
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
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单位自主
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
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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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
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
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
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
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在编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
聘人员优先。新进人员,除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安置和使用其
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
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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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
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
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
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
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
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
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聘用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
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聘用单位的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任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期限应在聘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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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工作条件;
(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
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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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可签订中、长期合同。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
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八条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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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烟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
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本人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本人提出续签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聘
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
作关系的,视为续聘,但受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