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非港澳台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注册。
四、办理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
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
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
验原件);
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
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
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上述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9.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和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二)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
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
8.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
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省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跨类别变更专业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和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三)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
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
验原件);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经3至6个月培
训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8.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和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四)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或医疗机构出具申请注销审核表的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深圳市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片2张。
4. 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若《医师执业证书》破损的,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深圳市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医师协会()上免费下载。
七、受理及决定机关
本事项办理部门为深圳市医师协会。
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三条。
八、注册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医师注册查询入口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注册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一、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注册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