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 号】湘价费[2011]167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11〕167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为此,我们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接受管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而实施的收费。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引航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水上安全监督费、海事调解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清障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县乡公路建设费、高速公路路政及交通管理费。
  第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向通行政府还贷性质的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车辆车主收取的过桥过路费用。主要用于公路管理、养护、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等。
  第七条 船舶港务费: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进行安全管理时,向船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船舶安全监管和购置、维护水上交通安全设备、设施方面的开支。
  船舶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查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核实是否达到最低安全配员、检查船舶安全航行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等工作。
  船舶港务费按船舶进、出港分别征收。本港籍船舶不出港作业、运输,按每三天进、出港一次计征;一个月以上定点参运的外籍港船舶可在参运地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包干计征。
  第八条 货物港务费:是指港航管理机构向经由港口(港区)吞吐的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的承运人收取的费用,按进、出口分别计征。主要用于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对港内从事砂、卵石运输的船舶,可采取按月(季、年)核定航次包干方式向承运人计征。同一市区、县范围内实行同一包干航次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月均最低不低于5次,最高不超过20航次的原则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停泊费:是指港航管理机构向停靠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锚地的船舶船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码头、趸船、浮筒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条 引航费:是指船舶进、出港口时,海事管理机构向由引航员引领的船舶船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引航的各项开支。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费按拖轮马力(净吨)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净吨(体积)相加计算。引航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马力)。
  第十一条 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是指港航管理机构向在港口范围内使用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运政、航道、水利等工作船舶,免征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船员进行安全监督时,向船主或船员收取的船舶登记、船名号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等费用。主要用于工本费和购买专用耗材等开支。
  第十三条 海事调解费:是指发生海事纠纷后,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纠纷调解时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通信、差旅费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航标设置维护费:是指为保障船舶和涉航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安全,航道管理机构向在通航水域上新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涉航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收取的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用。主要用于航标购置及维护管理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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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标的设置和撤除包括:测量定位、器材运输、安装、撤除等工作。航标设置费中包含航标器材费以及因洪水挂扫、船物撞毁后的修补费等有关费用。
  航标器材包括:浮具、标体、系留设备、灯具、电源等。航标使用年限为5年,航标设置后,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使用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航标器材折旧费。
  建筑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但按《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和《内河助航标志》国家标准规定需继续设置航标的,可以收取航标设置维护费。建设单位或业主经航道部门同意,自己设置和维护的航标,不得收取设置、维护费。
  第十五条 航道清障费是指清理在通航水域上由于施工作业而遗留在航道中的遗留物和打捞船舶时,由航道管理机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是指在通航水域上新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涉航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为加强对施工水域的交通安全维护,由海事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或业主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所需的设备购置、交通管制、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
  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工作包括:在施工作业期间按相关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施,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