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程师直接转⼀级,却尴尬了130万+造价员……
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和⼈⼒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指出:造价⼯程师将分为⼀级造价⼯程师和⼆级造价⼯程师。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迎来⼤变⾰。
造价⼯程师、造价员的衔接办法
《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明确指出: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运⼯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及⽔利⼯程造价⼯程师资格证书,效⽤不变。
本规定⾃印发之⽇起施⾏。原⼈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发〔1996〕77号)同时废⽌。根据该暂⾏规定取得的造价⼯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等同。
⽬前,规定只明确了造价⼯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等同,但暂未提及具体的换证政策,这项举措是过渡之举还是怎么样,⼩编和⼤家⼀样拭⽬以待。但总⽽⾔之,就⽬前⽽⾔,此次新政对造价⼯程师影响相对较⼩,⽽造价员们,快炸锅了!
尴尬了我的造价员
⽬前全国⼤概有造价员135万,此新政⼀出,造价员们不淡定了……⼤部分⽹友认为:造价员不能直接转成⼆级造价⼯程师,简直太“坑”了!
造价员虽不能直接转为⼆级造价⼯程师,但可重新参加⼆级造价⼯程师考试(这个似乎有点bei cui,⼜似乎mei you ban fa),并可免考基础科⽬(好吧,就当这是⼀个好消息吧)。
《通知》指出,以下情况可免考⼆级造价⼯程师考试基础科⽬:
(⼀)已取得全国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已取得公路⼯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程管理、⼯程造价专业学⼠学位的⼤学本科毕业⽣。
申请免考部分科⽬的⼈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通知原⽂:
8⽉3⽇,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作的说明》:
1、2018年度⼀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2013年版《全国造价⼯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纲》。
2、考试专业科⽬为⼟⽊建筑⼯程和安装⼯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程和⽔利⼯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
3、2018年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程造价业务⼯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作的时间。
4、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5、参加2017年度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且通过部分科⽬的考⽣,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个周期的办法顺延⾄2020年,此部分考⽣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报考。
6、2019年起⼀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全国统⼀新⼤纲。
7、⼆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现在⼩编为⼤家解读关键信息点:
「2019年起⼀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全国统⼀新⼤纲」
1
意味着2018年继续沿⽤2013版考试⼤纲,也是改⾰前的最后⼀年。今年⾄关重要,今年不过,明年就改⼤纲,更有可能过不了了,因为不知道新版⼤纲什么样。
2
「参加2017年度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且通过部分科⽬的考⽣,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个周期的办法顺延⾄2020年」
⽐如2017年某考⽣通过了计量、计价与管理,案例没过,那么该考⽣的案例分析科⽬2018年、2019年、2020年都可以继续重考。
再次强调!2018年沿⽤之前的⼤纲,如果今年案例没过,明年就可能更过不了了!
3
「考试专业科⽬为⼟⽊建筑⼯程和安装⼯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程和⽔利⼯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
2018年仍然是⼟建和安装两个专业,但是2019年将会增设交通和⽔利专业!
4
总结:2018年是改⾰前的最后⼀年,2019年开始全新考试⼤纲,增设两个专业。
划重点:因为考试难度加强,所以四年滚动,不是因为四年滚动,所以容易考!今年必须尽全⼒把造价师拿下!
原⽂如下:
关于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作的说明
近⽇,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和⼈⼒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2018]67号),考⽣和各有关⽅对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作的衔接⼗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利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按照《⼈⼒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资源社会保障
〔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纲》,考试专业科⽬为⼟⽊建筑⼯程和安装⼯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程和⽔利⼯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程造价业务⼯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且通过部分科⽬的考⽣,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个周期的办法顺延⾄2020年,此部分考⽣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报考。2019年起⼀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全国统⼀新⼤纲。
⼆、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的⼆级造价⼯程师考试⼤纲,⼆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8⽉3⽇
附:⽂件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务)、⼈⼒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录》,为统⼀和规范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程造价专业⼈员素质,提升建设⼯程造价管理⽔平,现将《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民共和国⽔利部
中华⼈民共和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20⽇(此件主动公开)
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提⾼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程师在⼯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造价⼯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民共和国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程造价⼯作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程师准⼊类职业资格,纳⼊国家职业资格⽬录。
⼯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程师;⼯程建设活动中有关⼯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程师。
第四条造价⼯程师分为⼀级造价⼯程师和⼆级造价⼯程师。⼀级造价⼯程师英⽂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级造价⼯程师英⽂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负责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章 考  试
第六条⼀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纲、统⼀命题、统⼀组织。
⼆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纲,各省、⾃治区、直辖市⾃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级和⼆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和专业科⽬。
第⼋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级造价⼯程师和⼆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的考试⼤纲,组织⼀级造价⼯程师基础科⽬命审题⼯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级造价⼯程师和⼆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的考试⼤纲,组织⼀级造价⼯程师专业科⽬命审题⼯作。
第九条⼈⼒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级造价⼯程师和⼆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和考试⼤纲,负责⼀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对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作进⾏指导、监督、检查。
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的考试⼤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条⼈⼒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确定⼀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政主管部门确定⼆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条凡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程造价专业⼤学专科(或⾼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5年;
具有⼟⽊建筑、⽔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信息、财经商贸⼤类⼤学专科(或⾼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6年。
(⼆)具有通过⼯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程管理、⼯程造价专业⼤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4年;
具有⼯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5年。
(三)具有⼯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学位或者第⼆学⼠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3年。
(四)具有⼯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员,从事⼯程造价业务⼯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程造价专业⼤学专科(或⾼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2年;
具有⼟⽊建筑、⽔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信息、财经商贸⼤类⼤学专科(或⾼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3年。
(⼆)具有⼯程管理、⼯程造价专业⼤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1年;
具有⼯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程造价业务⼯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员,从事⼯程造价业务⼯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四条⼀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民共和国⼀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资源社会保障部统⼀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民共和国⼆级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印,原则上在所在⾏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段取得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七条国家对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实⾏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程造价相关⼯作的⼈员,经注册⽅可以造价⼯程师名义执业。
第⼗⼋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制定相应注册造价⼯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分别负责⼀级造价⼯程师注册及相关⼯作。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级造价⼯程师注册及相关⼯作。
第⼗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核发《中华⼈民共和国⼀级造价⼯程师注册证》(或电⼦证书);或由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民共和国⼆级造价⼯程师注册证》(或电⼦证书)。
第⼆⼗条造价⼯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利部统⼀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程师按照统⼀规定⾃⾏制作。
第⼆⼗⼀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建⽴造价⼯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
保持通⽤数据标准统⼀。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程师注册、执业和信⽤信息互通共享。
第⼆⼗⼆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负责建⽴完善造价⼯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条造价⼯程师在⼯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业⾃律。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共同建⽴健全造价⼯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