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于洪区委办公室文件
沈于委办发[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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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于洪区委办公室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08
(此件发至各街道)
于洪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务员报名人数统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中共于洪区委、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福建考试院网站)青岛人才信息网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由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必要时,经各街道办事处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2.社区专职干事通过市、区组织的招聘考试产生,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人员可直接参加面试。新聘社区专职干事要求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教育部网站能够查询和认证)。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3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42014年起,凡没有取得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大学录取分数线网站代表)考公务员上哪个网站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  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与区社区工作者协会签订岗位就业协议,并按照章程履行协会会员义务。全区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对其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罢免决定。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调动或解聘需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任何单位、部门随意借调。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派社区工作者到各单位、部门工作锻炼的,由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政府,由主管区长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并且工作锻炼人数不能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0%,不足10名社区工作者的街道最多可派1人工作锻炼,每名社区工作者工作锻炼时间在每届任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凡违反本条规定,停发相关社区工作者脱岗期间生活补贴并给予告诫,取消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评选各级社区建设先进资格。派出锻炼的社区工作者不能参与绩效考核和评选各级先进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