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医保患者申请⾼值药品经办流程
有序防控
全⼒保障
保/护/⾃/⼰/也/是/在/保/护/他/⼈辽宁省疫情紧急通知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患者也要了解医保政策哦!
既要防控新冠,⼜要及时其他疾病!
申请⾼值药品的经办流程
为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政策落地,确保参保患者切实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健康委员会关于积极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辽医保〔2019〕16号,以下简称16号⽂件)精神,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7号)和⼤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保⽀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2020﹞9号)要求,对⾼值药品经办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认定备案
(⼀)患者或家属持相关就医资料(加盖病案室印章的病案⾸页、出院⼩结、病理报告、基因检测报告、认定相关检查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等)、慈善赠药相关资料复印件、⾝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具有⾼值药品处⽅资格的医院申请认定。
(⼆)医院根据患者提供的材料,由具有处⽅资格医师受理审核,协助适⽤患者填写《⾼值药品使⽤认定表》,按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及⽤药情况。
(三)医保科通过医保⽹页上传备案后予以⽀付。
(四)《⾼值药品使⽤申请表》及认定材料由医院存档备查。
⾼值药品费⽤结算
⾼值药品实⾏定点供药,定点供药单位为三级医院、指定专科医院、区市县中⼼医院和按有关规定选定的⾼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个医疗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限选⼀家定点供药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
⾼值药品需在指定定点单位就医,凭电⼦处⽅及双联处⽅购药,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即时结算。每次购药前均需到备案医院重新开具处⽅。
执⾏时间
《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保⽀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前⾄2020年1⽉1⽇间,经确认备案的参保患者,使⽤上述⾼值药品,且已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不再重新⽀付,印发后发⽣的⾼值药品医疗费⽤,按照上述流程经办;未享受任何医保报销政策,个⼈⾃负的,持相关医疗⽂书、购药收据、本⼈⾝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关材料到定点医院认
定备案后,对符合医保统筹基⾦⽀出的医疗费⽤,进⾏冲账处理予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