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法律师-疫情⼯资发放标准
随着沈阳按下暂停键,除保障民⽣的产业,其余的商业主体,都开始了居家办公的“停⼯停产”模式。⾃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这是沈阳第⼆次⾯临“停⼯停产”,疫情期间劳动者的保障问题,⼜⼀次浮出⽔⾯,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其中,⼤家最关⼼的就是⼯资⽀付问题。根据疫情不能上班的体类型,我从两类为⼤家分析解读⼀下:
第⼀类是政府依法予以的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简称“限制性期间”)的限制性体,包含: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和密切接触者。
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须按正常劳动⼯资标准⽀付其在隔离期间的⼯资。具体来讲,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在正常⼯作时间付出正常劳动的⼯资标准界定,企业依法有明确规定的,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按隔离前的⼯资标准⽀付。
隔离期满后,对仍需要停⽌⼯作继续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付其⼯资,也就是⼤家熟知的病假⼯资。根据《辽宁省⼯资⽀付规定》第⼆⼗⼋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付病假⼯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1910元
*80%=1528元,含劳动者个⼈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并且,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隔离期期满后或政府采取的措施结束⽇,属于派遣的劳动者,⽤⼯单位不得因此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类是受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企业停⼯停产或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根据《⼯资⽀付暂⾏规定》第⼗⼆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
如果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资标准(沈阳市是1910元/⽉);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根据《辽宁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社明电(2020)10号】规定,劳动者待岗⽣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70%(1910元*70%=1337元,含劳动者个⼈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下⾯我就这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分别给予解答——
1、对于因疫情原因停⼯停业的企业,如何缓解⽤⼯、⽣产经营压⼒?
答:(1)优先享受年假:劳动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正常出勤的,根据《国务院职⼯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优先享受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应休带薪年假休息,⽀付正常劳动⼯资标准。企业应当精准核定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天数,给予书⾯确认。
(2)优先存⼯补休:如劳动者存在休息⽇加班未能补休,且未依法⽀付加班费的天数,企业可以书⾯告知安排优先补休,正常⽀付劳动者的⼯资标准。企业规章规定有各种福利休假的,可以优先书⾯告知安排休假,按其规定⽀付⼯资待遇。
(3)协商劳动报酬:可以选择按照措施受限前⼯资标准⽀付、按照正常的劳动⼯资标准⽀付,协商⽀付固定部分的⼯资标准,个⼈因素导致受限的可以协商⽀付当地最低⼯资标准或者是职⼯待岗⽣活费标准;劳动者正在处于休假期间尚未期满的,执⾏原休假性质规定的待遇,发⽣与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重叠期间按原休假性质的待遇处理。
2、如果劳动者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到岗出勤,是否需要开具疫情影响证明?
答:劳动者应当履⾏诚信义务,如实向企业提供真实因素的证据。企业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1)劳动者如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休假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2)劳动者违反国家地⽅疫情防控规定,被给予限制⼈⾝⾃由处置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之⼀。
企业应当有效贯彻执⾏国家地⽅的疫情防控规定,明⽰告知劳动者遵纪守法,纯属因个⼈⾏为导致受限不能出勤履职的,按事假处理。
疫情影响是指:包含上述四种⼈在两个限制性期间以外的,政府社区强制性采取的社区封闭、居家隔离、交通封闭等因素。要谨慎排除劳动者⾃我恐惧⼼理或⾮善意的借⼝性导致⾃我居家隔离或其他缺勤情形。
3、企业已经向应聘⼈员发送录⽤通知,可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
答:分两种情况:(1)有责任取消:企业向应聘⼈员发出录⽤通知书,系法律⾏为,对企业具有约束⼒。应聘⼈员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签署劳动合同、安排⼯作、享受待遇,企业⽆正当理由不履⾏的,构成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即给应聘⼈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企业承担。
(2)⽆责任取消:根据各企业⽤⼈实际及履⾏内容实际,疫情可能构成“不可抗⼒”,双⽅的法律关系因为“不可抗⼒”事件的出现不具备履⾏条件,企业可以取消录⽤,但仍需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实际损失。
因此,建议企业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对于决定取消录⽤的,应尽早通知对⽅减损,并就损失承担进⾏协商处理;对于可以调整录⽤条件、录⽤时间的,尽量协调解决,避免造成仲裁、诉讼等更多负担。
4、企业可否拒绝录⽤曾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员?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企业招⽤⼈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禁⽌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作。
5、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拒绝的⾏为程度与后果程度的不同,其所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同:(1)对于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之后配合检疫、治病,且未造成后果的,企业不能解除合同。
(2)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的⾏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为虽未构成犯罪,但是其不服从管理的⾏为构成⾏政责任或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企业亦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处理时⾸先采取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同处理,防⽌由于处理不当导致影响、损失扩⼤,进⽽产⽣企业责任。同时建议规章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及时进⾏修订。
6、企业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能。由于此类⾏为应由有权机构进⾏认定,建议企业如有发现、怀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案,⼀⽅⾯防⽌损害扩⼤,另⼀⽅⾯能够取得解除合同的确切依据。
7、疫情期间公司要求劳动者返岗遭到拒绝,公司可否对劳动者作违纪处理?
答:应区别时间段及理由进⾏处理。
(1)可以强制加班的情形:
①发⽣⾃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故障,影响⽣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国家及地⽅政府未宣布该期间仍为紧急措施期间,或者属于必须复⼯(必须加班)企业,有权要求没有发⽣疫情感染与传播危险的劳动者返岗,此类劳动者⽆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处理。
(2)不能强制加班的情形:
①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属于加班,应获得⼯会或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
②属于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采取的⼀般企业停⼯、停业的紧急措施,如果不属于必须复⼯、必须加班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复⼯,劳动者在此期间拒绝返岗,不构成违纪。
8、企业因疫情⽽影响⽣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1)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作时间或休息休假条款。但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报酬⾦额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2)企业因⽣产经营困难停⼯停产的,可与职⼯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注意待岗期间应向待岗职⼯⽀付符合标准的⽣活费。
(3)企业可与职⼯协商⼀致变更⼯作⽅式。采⽤远程在家办公⽅式,由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依法⽀付⼯资。
(4)变更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召开职⼯⼤会、职代会等民主协商形式进⾏集体协商或通过个体协商⽅式变更劳动合同。
9、因疫情致企业经营困难,可否变更或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答:(1)关于合同变更
依据当前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协商⼀致,未达成⼀致意见,不能产⽣变更的效果。
(2)关于合同解除
①协商解除:双⽅协商⼀致,可以解除;
②约定解除:合同当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且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可以适⽤通知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对⽅时合同解除。
③法定解除。根据合同履⾏内容及履⾏情况,“疫情”构成“不可抗⼒”、“情势变更”的,可以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解除。但对于所产⽣的损失,亦应根据公平原则进⾏分担。
10、外地回沈返岗的劳动者居家⾃我隔离观察期间,⼯资如何⽀付?
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付其⼯资。根据⽬前规定,流动⼈⾃我隔离观察期为14天或14+7。企业应合理安排外地(⾮封锁区域)返沈⼈员的具体返回时间,防⽌因隔离观察期影响企业正常⽣产经
营安排,并防⽌与劳动者之间产⽣争议。企业可采取调休、休带薪年假或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络等⽅式在家办公。
11、劳动者因疫情未复⼯期间绩效⼯资/奖⾦如何发放?
答:根据企业绩效⼯资/奖⾦的规定执⾏。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建议该单位对规章制度进⾏修订,增加对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特殊状态等情势的专门性规定及应急性措施。注意规章制度的⽣效程序。
12、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企业由于⽣产经营需要,经与⼯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作时间,⼀般每⽇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
答:可以。企业由于⽣产经营需要,经与⼯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作时间,⼀般每⽇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作时间每⽇不得超过三⼩时,每⽉不得超过三⼗六⼩时。
本市⾏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品以及医疗器械⽣产、运输、销售等⾏业)、保障城市运⾏必需(供⽔、供电、油⽓、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业)、众⽣活必需(超市卖场、⾷
品⽣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业)、重点项⽬建设施⼯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的相关企业可以在延迟复⼯期间安排职⼯正常到单位上班,因⽣产需要还可以安排职⼯加班。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保护劳动者的⾝体健康。
13、年休假、医疗期、探亲假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定:(1)年休假应当顺延,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2)医疗期不顺延,病休期间,公休、假⽇和法定节⽇包括在内;
(3)探亲假不顺延,其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
因此,企业有劳动者存在多假重叠情况的,应计算好劳动者的到假时间,明确⼯资及各项待遇的执⾏。
1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否申请特殊⼯时?
答:可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时,也可以采⽤灵活⼯时(如缩短⼯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15、劳动者在上班⼯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伤?辽宁省疫情紧急通知
答:分两种情况:(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作中,医护及相关⼯作⼈员因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伤。
(2)其他⼈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是⼯伤。除⾮其他⼈员在⼯作岗位⼯作时间感染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初次就诊时间起算)经抢救⽆效死亡的,可视同⼯伤。
16、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伤?
答:不属于⼯伤。不属于《⼯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情形。
17、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感染,是否属于⼯伤?
答: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伤,按照《⼯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
18、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不能在劳动⼈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不停⽌计算。
相关诉讼当事⼈、诉讼代理⼈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期,并⾮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或者休息⽇,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相关法律规定停⽌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19、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的,是否构成犯罪?所在单位知情不举是否构成犯罪?
答:(1)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措施构成犯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企业知情不举属于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负有向有关机构通报本单位劳动者患病情况的义务;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当下,只有通过⽤⼯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互相理解、互相协助、齐⼒同⼼,随着疫情的缓解,我们沈阳的经济才能更快复苏、更快⾛上正轨。
整理:刘强律师团队魏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