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2.21
【字 号】辽卫函字[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47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
  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辽宁省疫情紧急通知
  2.3 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医疗机构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3卫生监督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准备
  3.2 基础建设准备
  3.3经费保障
  3.4风险评估
  3.5协调机制
  3.6物资保障
  3.7交通运输保障
  3.8通信与信息保障
  3.9卫生应急队伍
  3.10培训与演练
  3.11社会动员
  4. 分级响应
  4.1 响应条件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Ⅱ级响应
  4.1.4 Ⅰ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4.2.2医疗救援
  4.2.3疾病监测与报告
  4.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4.2.5环境卫生
  4.2.6卫生宣传
  4.2.7疫情控制
  4.2.8临时安置点管理
  4.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4.2.10重点人医疗卫生服务
  4.2.11自救与防护
  4.2.12心理干预
  4.3响应的终止
  5 恢复重建与善后
  5.1恢复重建
  5.2 善后处置
  5.3 总结与评估
  6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6.2 奖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
  1.3适用范围
  辽宁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及时响应;社会动员,依靠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厅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处、卫生监督处、基妇处、农村卫生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准备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援、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灾区采供血机构负责灾区的血液紧急采集、储备、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和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