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沈阳的这些政策你了解嘛
为减轻疫情对企业⽣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帮助⼩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渡过难关,按照市委、市政府⼯作部署,出台了《沈阳市⽀持⼩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政策措施》。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解读和说明如下。
 第1条:减免房租费⽤。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减免6个⽉租⾦或免费延长6个⽉租期。⿎励⾮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政策背景:国家、省先后出台⽀持⼩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政策措施,提出对⼩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房租进⾏减免,我市结合上述政策,加⼤⽀持⼒度,通过减免租⾦或延长租期的⽅式,进⼀步减轻承租户成本负担。
⽀持⽅式: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在沈权属、市机关事务局权属、直管⾮住宅物业的⼩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分别联系国资委、机关事务局、房产局),租赁双⽅采取直接免除、后续租⾦抵扣、延长租期或者返还等⽅式实施,减免6个⽉租⾦或免费延长6个⽉租期。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向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微企业和个体⼯商户相关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减免或延期。存在转租、分租⾏为的房屋,应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刘岗 31290252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郑昊 83779811 ***********
市房产局张琰 22975018 ***********
第2条:实施稳岗补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返还资⾦,⽐例在60%以上。
政策背景: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出台此条政策,⿎励企业稳定岗位,维护我市就业总体稳定,助⼒企业恢复⽣产,减轻成本负担。
⽀持⽅式:⽀持对象为⾃2021年1⽉1⽇起⾜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以上、裁员率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微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按照超过去年返还⽐例(60%)实施。政策采取“免申直返”⽅式,符合条件的⼩微企业⽆需申报,通过数据筛选和信息⽐对后,确定拟返还名单,经公⽰⽆误后将资⾦直接返还到⼩微企业。
责任单位:市⼈社局潘勇 22539041 ***********
第3条:对防疫费⽤给予补贴。对零售、餐饮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2022年员⼯核酸检测费⽤⽀出按照不低于50%⽐例给予补贴。
政策背景:辽宁省关于《进⼀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对中⼩企业和个体⼯商户纾困帮扶⼒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件中,对餐饮业、零售业⼩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核酸检测费⽤进⾏补贴。根据省政策规定,制定此政策。
⽀持⽅式:⽀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经营范围为零售、餐饮服务,且⽬前仍存续经营的⼩微企业和个体⼯商户(近⼀年内⽆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等⾏为)。提供营业执照、员⼯合同、⽀出发票等必要⼿续凭证,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申报(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代⽂⽂ 22724877 ***********
市财政局邢⽂刚 ***********
市卫健委王索艳 23412371 ***********
 第4条:补贴⽔电⽓费⽤。对因疫情原因停⼯停业的⼩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按照3⽉份企业产⽣的⽔电⽓费⽤给予10%的补贴。
政策背景: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3⽉24⽇以来,部分企业停⼯停产,⽣产经营受到影响。为减轻疫情影响,对企业3⽉份全⽉的⽔、电、管道⽓费⽤给予补贴。
⽀持⽅式:市⽔务集团及其他供⽔企业、沈阳供电公司、燃⽓集团及其他管道⽓燃⽓经营企业根据⽤户名单,测算企业⽤户在3⽉份疫情期间发⽣的⽔、电、管道⽓费⽤,与⽤户确认补贴情况。经市⽔务局、⼯信局、城建局及有关地区核定后,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补贴。
责任单位:市⽔务集团裴⽴远 25607676 ***********
沈阳供电公司 张滢 23154906 ***********
市燃⽓集团 刘佳 ***********
市⽔务局 崔君 ***********
市⼯信局 王聪颖 22723601 ***********
市建设局 冯振兴 ***********
市财政局 邢⽂刚 ***********
第5条:加⼤融资⽀持⼒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微企业,⿎励各银⾏机构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进⾏展期。对⼩微企业2022年⼀季度新增银⾏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
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贷款期限不⾜1年的按⽐例给予贴息,贴息⽐例不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不超过50万元。
政策背景:受疫情影响,⼩微企业⽣产经营活动⾯临⼀定冲击,为进⼀步加⼤对⼩微企业融资⽀持⼒度,减少信贷资⾦压⼒,增加⼩微企业抗风险能⼒,制定本政策帮助⼩微企业渡过难关。
⽀持⽅式:在2022年1⽉1⽇⾄3⽉31⽇银⾏新发放的贷款(以放款⽇期为准,贷款⽤途为企业经营性贷款和⽤于⼚房、设备等⽇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贷款。贷款资⾦不得⽤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和限制的项⽬贷款),拟申请贴息的⼩微企业于4⽉6⽇⾄5⽉31⽇向注册地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区审核、市⾦融发展局汇总、贷款银⾏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发放贴息资⾦,直接拨付申请贴息⼩微企业在贷款银⾏开⽴的账户,贷款期限超过12个⽉以上的,按照3个⽉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12个⽉的,按照实际贷款⽉数×3/12计算。
责任单位:市⾦融发展局孙冰蕾 22721451 ***********
市财政局邢⽂刚 ***********
⼈民银⾏沈阳营业管理部杨鹭 22838982 ***********
第6条:扩⼤税费减免范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主体,由增值税⼩规模纳税⼈
扩展⾄⼩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含个体⼯商户)和制造业等⾏业企业,并⼀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背景:按照《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件精神,对辽宁省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加⼤“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度,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企业,并⼀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持⽅式:纳税⼈⾃⾏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在电⼦税务局申报“六税两费”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政策适⽤主体选项并确认适⽤减免政策起⽌时间后,将⾃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动计算减免税款。纳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将在纳税⼈下次申报时,⾃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纳税⼈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
的应纳税费款的,将在纳税⼈下次申报时,⾃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纳税⼈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路冰 22564825 ***********(负责“六税两费”)
岳⼀铭 22563096 ***********(负责留抵退税)
 第7条: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2022年4⽉1⽇⾄2022年12⽉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件精神,规定⾃2022年4⽉1⽇⾄2022年12⽉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持⽅式:增值税⼩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
纳税⼈适⽤)》“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相关表格登录税务总局⽹站下载)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岳⼀铭 22563096 ***********
 第8条:减免个⼈所得税。2022年对个体⼯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所得税。
政策背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内容。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持⼩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进⼀步明确了具体操作事宜。
⽀持⽅式: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对于通过电⼦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税款划缴。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秦萧 22563346 ***********
第9条:返还⼯会经费。对符合⼯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会经费。
政策背景:根据《中华全国总⼯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微企业⼯会经费⽀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等⽂件,市总⼯会将继续实施⼩微企业⼯会经费⽀持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会经费⽀持政策。
⽀持⽅式:按照⼩微企业⼯会经费⽀持政策申报与审批的相关⽅法,⼩微企业⼯会在2022年12⽉31⽇前,通过“沈阳⼯会⽹”()和“沈阳市总⼯会职⼯服务平台”登录“⼩微企业⼯会经费⽀持政策申报系统”,进⾏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街道、区县(市)总⼯会和市总⼯会审批后,纳⼊到⼩微企业⼯会组织库。⽀持政策经费由市总⼯会按照每半年返拨⼀次⽅式,通过银⾏转账⽅式拨付⾄⼩微企业⼯会账户。⼯会可通过“⼩微企业⼯会经费⽀持政策申报系统”查询本单位经费返拨情况。
责任单位:市总⼯会刘宇 22853828 ***********
第10条:稳定劳动就业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实施灵活⽤⼯措施,与职⼯协商采取弹性灵活⽅式安排⼯作时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产经营困难的,⿎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
政策背景:依据辽宁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持企业复⼯复产的意见》(辽⼈社发﹝2020﹞3号)中“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资待遇问题”等规定内容,⿎励符合规定的企业实施灵活⽤⼯措施。
⽀持⽅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
⽀持⽅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不得与职⼯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符合规定的复⼯企业计划实施灵活⽤⼯措施,制定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实施⽅案,就⽅案同职⼯进⾏协商⽽后实施;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措施纾困的,制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资待遇⽅案》,履⾏企业协商民主程序,符合相关民主程序要求后⽅可实施。
责任单位:市⼈社局姜哲⽟ 22855266 ***********
第11条:缓缴医疗保险费。⽤⼈单位受疫情影响⽆法如期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的,缓缴期⾄2022年6⽉30⽇。
政策背景: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的通知》及《关于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调整的通知》⽂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产经营带来的困难,全⼒帮助⼩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渡过难关。
⽀持⽅式:本次缓缴政策⽆需参保单位提供申请材料, 4⽉末,市医保中⼼将通过系统⽐对,对已缴纳3⽉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批量解除医保待遇封锁,保障参保⼈员医保待遇连续。7⽉1⽇起,市医保中⼼对未补齐⽋费的⼩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将封锁单位下在职职⼯待遇。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唐东兴 12345-1-7 ***********
市医保局任运涛 22525560 ***********
第12条: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例。2022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缴存⽐例最低⾄5%;⽣产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或降低缴存⽐例最低⾄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例实⾏承诺制。
政策背景:为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负担,根据国家公积⾦缴存⽐例规定,同时借鉴其他地区政策做法,采取缓缴或降低公积⾦缴存⽐例的⽅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持⽅式:经职⼯代表⼤会或⼯会讨论通过,可调整住房公积⾦缴存⽐例最低⾄5%。企业连续1年以
上(含1年)亏损,且职⼯⽉平均⼯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资50%的⽣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现有缴存⽐例继续缴存有困难的,经职⼯代表⼤会或⼯会讨论通过,可缓缴住房公积⾦或降低缴存⽐例最低⾄3%。疫情期间,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缴存⽐例业务实⾏⾮接触办理,企业住房公积⾦经办⼈可登录沈阳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页⾯,根据页⾯操作提⽰办理。此项政策执⾏期⾄2022年12⽉31⽇。辽宁省疫情紧急通知
责任单位:市公积⾦中⼼李永⽣ 23931250 ***********
以上政策措施执⾏期⾃发布之⽇起⾄2022年12⽉31⽇,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实⾏“就⾼不兼得”,所需财政资⾦由市、区按照1:1⽐例承担。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各责任单位要安排⼈员做好政策咨询、解答、业务办理等相关⼯作。
⼩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照《⼯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 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中⼩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个体⼯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