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形势严峻!防疫费⽤能否计⼊⼯程造价?31省市发⽂梳理——⼯保科技
早在2021年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发布⽂件《关于全⾯加强房屋市政⼯程施⼯⼯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的通知》,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强化参建各⽅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监理项⽬负责⼈是本单位⼯程项⽬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责任⼈。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的防疫费⽤,可计⼊⼯程造价。
同时,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发⽂,明确相关防疫费⽤可计⼊⼯程造价。
湖北
2021年12⽉6⽇,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程计价调整的通知》,提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
防控物资费:⼝罩、酒精、测温、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镜、⼿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辽宁省疫情紧急通知防控⼈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员及现场管理⼈员的⼯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实名制管理费中的⼈员费。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集装箱、扩建的⼯⼈宿舍等。
能计算出⼯⽇数的⼯程按5元/⼯⽇计算;不能计算出⼯⽇数的⼯程可参考按⼈⼯费的3.88%计算。
陕西
2021年12⽉29⽇,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施⼯现场防护管理费⽤,依据建筑⼯⼈施⼯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由发包⽅据实⽀付。
施⼯现场需增加的⼝罩、消毒液、防护⼿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疫情防控费⽤标准按照每⼈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据实⽀付。
福建
2021年10⽉19⽇,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建筑安装⼯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的费⽤,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员、核酸检测、停⼯等发⽣的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程费(不含⼯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西藏
2021年7⽉29⽇,西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步加强全区房屋市政⼯程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作的紧急通知》,提出: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的防疫费⽤,可计⼊⼯程造价。
⼭东
2021年5⽉,⼭东省住建厅再发布《关于进⼀步做好建设⼯程疫情防控费计取⼯作的通知》提出:发承包双⽅应通过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式,在⼯程造价中明确计列疫情防控费及计取原则。
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式,在⼯程造价中明确计列疫情防控费及计取原则。
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需增加的⼝罩、酒精、消毒⽔、⼿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防护⼈⼯费⽤,因防护造成的施⼯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的其他费⽤,根据⼯地施⼯⼈员和管理⼈员⼈数,按照每⼈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
湖南
2020年9⽉10⽇,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需增加的⼝罩、酒精、消毒⽔、⼿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和防护⼈员费⽤,由承发包双⽅按实签证,进⼊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额⽀付。
河北
2020年6⽉9⽇,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省⾼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提出:
⼯程发包⽅在⼯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停⼯、建材价格、⼈⼯费、机械费等波动对⼯程质量、施⼯安全、⼯期和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承包⽅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正常预测和合理准备、在情况发⽣时⽆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期延误和费⽤增加的问题。
⼯程承包⽅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程建设全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程质量、施⼯安全和按期交付使⽤。
内蒙古
2020年5⽉9⽇,内蒙古发布《关于建筑业复⼯复产涉及⼯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需增加的⼝罩、酒精、消毒⽔、⼿套、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由发承包双⽅据实签证,进⼊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额⽀付。
⽢肃
2020年4⽉13⽇,⽢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程复⼯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后施⼯现场疫情防控的费⽤⽀出,发承包双⽅根据实名制⼊场原则,以施⼯现场实际施⼯⼈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抗疫费⽤,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每天增加25元的防疫抗疫费⽤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调整,此项费⽤列⼊措施项⽬费⽤中。
新疆
2020年3⽉25⽇,新疆维吾尔⾃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程计价有关⼯作的通知》,提出: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物资费⽤(包括⼝罩、酒精、消毒⽔、⼿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品费⽤)、防护⼈员费⽤等,由发承包双⽅按实签证,在税前⼯程造价中单独计列。发包⽅应确保及时⽀付。
宁夏
2020年3⽉13⽇,宁夏回族⾃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成本列⼊⼯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施⼯单位对应承接项⽬所产⽣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额追加。针对疫情防护措施⼈⼯⼯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照下列规定另⾏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需增加的⼝罩、酒精、消毒⽔、⼿套、体温检测器、红外体温监测系统、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品费⽤和防护⼈员费⽤,由发承包双⽅按实签证,进⼊结算,疫情防护费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额⽀付。
吉林
2020年3⽉6⽇,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的,所产⽣的疫情防控费计⼊⼯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程施⼯增加⼝罩、酒精、消毒⽔、⼿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防护⼈⼯的费⽤和防护措施所产⽣的费⽤。
北京
2020年3⽉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造价和⼯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提出:
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员⼯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等发⽣的费⽤,发承包双⽅应当按照实际发⽣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东
2020年02⽉28⽇,⼴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精准施策⽀持建筑业企业复⼯复产若⼲措施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罩、酒精、消毒⽔、⼿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资等费⽤,可计⼊⼯程造价,由承包⼈提交发包⼈签证认价后,由发包⼈承担。
上海
2020年3⽉4⽇,上海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程合同履⾏的若⼲指导意见》提出:
因疫情防控发⽣的⼝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员费等费⽤,可计⼊⼯程造价,在⼯程建设费⽤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的费⽤由发包⼈与承包⼈协商合理分担。
天津
2020年2⽉28⽇,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复产⼯作的实施意见》,提出:
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的费⽤,发承包双⽅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的有关规定,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可计⼊⼯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法调整合同价款。
安徽
2020年3⽉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开⼯的通知》提出: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应及时就产⽣的防疫成本办理⼯程签证,并在⼯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程总承包的,发包⽅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的⼯程项⽬应在⼯程造价的措施项⽬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河南
2020年2⽉27⽇,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施⼯企业⽤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罩、防护眼镜、消毒⽤品、⽇常预防药品等⽤品⽤具以及⽤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
⽤,根据发承包双⽅签证,据实计取。
重庆
2020年2⽉2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全⼒做好疫情防控⽀持企业复产复⼯的通知》提出:
疫情防控期间复⼯的项⽬,承包⼈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员⼯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根据项⽬疫情防控措施⽅案按实计算,发包⼈应及时⽀付疫情防控费⽤;项⽬复⼯后发包⼈要求赶⼯的,承包⼈会同发包⼈制定合理的赶⼯措施⽅案,明确约定赶⼯费⽤的计取,赶⼯费⽤由发包⼈承担。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