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5.20
【字 号】晋卫办医政[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医政〔2013〕4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我省《2013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有关培训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在7月20日前要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个学时,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
  二、厅直厅管医院和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市卫生局组织。
合格证由组织培训单位按照省厅要求格式统一印制(附件1)。培训单位要将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名单、参训人员名单(附件2)、培训学时、考试成绩、培训合格证等在7月31日前由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医院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经审核、盖章后,授予培训合格证件。
  三、医疗机构依据考核结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医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授予药师的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权的医师或药师不得开展抗菌药物使用和调配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市卫生局务必于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包省厅医政处。
  联系人:冀晓鹏
  附件:1.2013年度抗菌药物培训合格证格式要求
  2.2013年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名单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附件1:
  2013年度抗菌药物培训合格证格式要求
  为使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培训合格证统一规范,现将全省抗菌药物培训合格证印制要求如下:
  1、封面颜为淡蓝,大小:长21.5cm,宽14.5cm
  2、医师授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为非限制、限制和特殊使用级三种,选定最高级别填写。
 
 
山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
规范化管理培训
(2013-2014年度)
 
 
山西省卫生厅
 
        (执业单位):
你单位 医师(药师),身份证号:      ,2013年    日至    日参加2013-2014年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  山西省医师资格考试公告学时,经考核合格,授予最高为      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医师)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药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发此证。
    主办单位            山西省卫生厅
    (盖章)             (盖章)
   2013年 月 日          2013年8月1日
  附件2:
  2013年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职 称
拟授予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级处方权,抗菌药物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