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常⽤会计分录与账务处理,含案例,看完就懂!
建筑劳务⾏业会计经常会在⼯⼈成本核算⽅法、农民⼯的个⼈所得税处理⽅法、农民⼯的社保要不要缴纳、劳务分包等⽅⾯犯难,今天仁仁为⼤家整理⼀套较为全⾯的实务技巧,⼤家收藏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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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农民⼯的主要⽤⼯形式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
2、建筑企业项⽬部直接雇佣农民⼯的⽤⼯形式;
3、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为劳务派遣⼈员的⽤⼯形式;
4、建筑企业与个⼈包⼯头(或班组)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为个⼈包⼯头队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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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1、与农民⼯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2、农民⼯成本的财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 3% 的增值税专⽤(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程施⼯——分包成本——⼈⼯费⽤”科⽬进⾏成本核算。
3、农民⼯的个税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因此,农民⼯的个⼈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4、农民⼯的社保处理
农民⼯的社保应由劳务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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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部直接雇佣农民⼯的财税处理
1、与农民⼯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农民⼯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2、农民⼯成本的财务处理
①与长期合作的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则建筑企业与农民⼯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的⼯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薪酬”科⽬中进⾏成本核算。
的“应付职⼯薪酬”科⽬中进⾏成本核算。
②与农民⼯签订⾮全⽇制⽤⼯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制的农民⼯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因此,⾮全⽇制的农民⼯的⼯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薪酬”科⽬中进⾏成本核算。
③与短期(三个⽉、六个⽉、不超过⼀年)⽤⼯且不满⾜⾮全⽇制⽤⼯的农民⼯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时、⼯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
每⽉给农民⼯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程施⼯——劳务费⽤”科⽬上核算,⽽不在“应付职⼯薪酬”科⽬上核算。
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附上劳务发票、有关主管负责⼈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员的⾝份证复印件。
3、农民⼯的个税处理
上述第 1、2 种情形按⼯资薪⾦所得代扣代缴个税;第 3 种情形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程作业⼈员的个⼈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程作业所在地。
4、农民⼯的社保处理
全⽇制⽤⼯,企业需缴纳社保;⾮全⽇制⽤⼯,企业缴纳⼯伤保险;劳务⼯,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
社保筹划:
对于实施农民⼯实名制⼜实施农民⼯⼯资专⽤账户管理的建筑项⽬,建筑企业与在户⼝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保险)的农民⼯签订全⽇制的劳动合同,让农民⼯
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建筑企业存档备查,则农民⼯回到城市务⼯不需要缴纳城镇职⼯社保费⽤,建筑企业也不需要为农民⼯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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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劳务派遣⼈员
1、与农民⼯法律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根据《劳务派遣暂⾏规定》和《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提醒注意: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农民⼯具有⼀定的法律风险!
①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总量的 10%。
②劳务派遣员⼯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
2、农民⼯成本的财务处理
①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
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付给被派遣者的⼯资、福利和社保费⽤),则建筑企业直接⽀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费⽤(不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管理费⽤——劳务费”会计科⽬核算;
计科⽬核算;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核算。
②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
建筑企业只⽀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农民⼯的⼯资、福利和社保费⽤直接由建筑企业进⾏⽀付,则建筑企业直接⽀付给农民⼯的⼯资、福利和社保费⽤,在“应付职⼯薪酬”会计科⽬核算。
⽀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在“管理费⽤——劳务派遣费⽤”科⽬核算。
3、农民⼯成本的税务处理
①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建筑企业⾮扣缴义务⼈。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和职⼯福利费等⽀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的费⽤,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应作为劳务费⽀出;直接⽀付给员⼯个⼈的费⽤,应作为⼯资薪⾦⽀出和职⼯福利费⽀出。
其中属于⼯资薪⾦⽀出的费⽤,准予计⼊企业⼯资薪⾦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扣除的依据。
③增值税处理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般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开的增值税专⽤发票抵扣 6%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备注栏⾃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劳务派遣费⽤中的 5%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农民⼯的社保处理
《劳务派遣暂⾏规定》第⼋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下列义务”中的第(四)项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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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个⼈包⼯头队伍
1、与农民⼯法律关系
由于个⼈包⼯头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农民⼯视属于包⼯头的队伍⼈员⽽不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
2、农民⼯成本的财务处理
①如果包⼯头到⼯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包⼯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成本,在会计科⽬“⼯程施⼯——劳务成本——⼈⼯费⽤”核算。
②如果包⼯头不到⼯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须将包⼯头及其所带的农民⼯看成建筑企业⾃⾝的施⼯
②如果包⼯头不到⼯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须将包⼯头及其所带的农民⼯看成建筑企业⾃⾝的施⼯队伍,凭农民⼯的⼯资表和⼯时考勤表记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应付职⼯薪酬”科⽬核算。
3、包⼯头的税务处理
班组长或包⼯头带领的农民⼯从事某⼀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建筑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去税务局,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程劳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程项⽬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的名称”的字样。
在税务局时,会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按照开发票⾦额(不含增值税)的⼀定⽐例代征个⼈所得税,劳务公司不再代扣代缴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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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常⽤会计分录
1、原材料
1.1购⼊原材料⼯器具(附件:⼊库单、对⽅送货单、发票、银⾏回单等)
借:原材料---各明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1.2领⽤(附件:领料单或出库单)
借:劳务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各明细
2、固定资产
2.1购⼊固定资产(附件:⼊库单、对⽅送货单、发票)
借:固定资产---⽣产⽤(⾮⽣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2.2折旧(折旧明细表)
借:劳务成本---间接费⽤--折旧或摊销
借:管理费⽤---折旧或摊销
贷:累计折旧
3、低值易耗品
3.1购⼊低值易耗品(⼊库单、送货单、发票)
借:低值易耗品
借:低值易耗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3.2摊销低值易耗品
借:劳务成本---间接费⽤
借:管理费⽤--折旧或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4、外购⼈⼯费(附件:发票、结算单)借:劳务成本---⼈⼯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存款
5、⼯资薪⾦的计提与发放
5.1计提(⼯资表)
借:劳务成本--⼈⼯费
借:劳务成本--间接费⽤--⼯资
低值易耗品摊销时间
借:管理费⽤--⼯资
贷:应付职⼯薪酬--⼯资
5.2发放(银⾏回单)
借:应付职⼯薪酬--⼯资
借:应付职⼯薪酬-福利费
贷:银⾏存款
6、⽣产⼈员福利费、教育经费及统筹6.1计提时(计提表)
借:劳务成本--直接⼈⼯
借:劳务成本--间接费⽤--福利费等
借:管理费⽤---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薪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