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会计核算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条公司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准确、及时、真实、全面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经营业务事项,反映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本制度是总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控股、参股公司会计核算的
参考依据。总公司及下属所有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无条件地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内实行各级、各类会计人员的统一管理;在会计核算上实行统一会计政策,统一会计科目,统一核算方法,统一会计报告格式。
二  资产项目的核算
第八条“现金”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低值易耗品摊销时间第九条“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公司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条“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
、信用证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帐。公司应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十一条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公司因销售产成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订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该科目应按不同的订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设置明细帐。
应收帐款计价采用总价法,即直接以发票价格为依据对应收帐款入帐。应收账款明细帐应依据销售发票副本登记入帐。
开具销售发票人员应在编制销售发票前,独立检查是否存在主机厂开具的结算单以及经批准的中转库发货报表。其中装运凭证应该连续编号、发票人客户名称应同客户定单对照相符、发票价格必须以经批准的金额为依据、发票上的数量必须以装运凭证上载明的实际发运数量为依据。
出纳在收到货款时,应将收款凭据送交应收账款明细帐记账员,以便及时记录。
第十二条“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公司因销售产成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公司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十三条“应收股利”科目核算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十四条“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补贴款、应收的各种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本科目应按其它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十五条公司提取的坏帐准备通过“坏帐准备”科目核算。
公司实行坏帐准备金制度,坏帐损失核算采用坏帐备抵法。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年末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
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科目余额及计提比例调整坏帐准备金余额。
公司对各类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按照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计提标准为:
    帐龄          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