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成功真实案例
xxx,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四川省长宁县旅游文体局公务员。
2008年7月18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四川省公务员
2010年8月26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追缴其犯罪所得15.6万元返还被害人罗某(未执行)。
2012年10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0)宜中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和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无罪。
2019年5月16日,xxx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交27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被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宜宾市中级法院相关人员在xxx原单位领导的见证下,亲自给他三鞠躬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020年9月14日,长宁县监察委作出“关于撤销xxx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2020年10月27日,长宁县委组织部发文称,经研究,xxx安置到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工作,职级确定为一级科员,从10月份起恢复工资待遇,希望他10月30日前到单位报到。
后果:
xxx妻子在他被判刑后与其离婚,未成年女儿寄样在亲戚家,在学校遭到老师和同学歧视,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参加工作政审时也无法通过,原本是老干部的父亲,也因此未被收录进“长宁名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