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合肥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5.10
【字 号】合律协[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合肥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律协〔2011〕4号)
三县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推进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的有关规定,市律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训人员与培训计划
  凡在我市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以下称律师)均为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各区司法局、三县律协联络组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工作计划的制订、组织及实施工作,负责建立律师培训业务档案,记录律师参加培训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将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本协会。每年年底前,将培训工作总结报本协会。
  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培训工作由本协会负责。
  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具体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上报本协会。本协会将年度培训计划在司法局网站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上公布。
  二、组织实施
  为充分发挥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由各专业委员会自行安排培训场地;个别场次参训人数较多的,各专业委员会应提前两周向本协会递交联系培训场地的书面申请,本协会在收到申请后,酌情进行统一安排。
  律师培训建立统一律师培训登录制度。本协会使用省律协制发的《安徽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登录册》或省人事厅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以记录、证明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律师在每一个考核年度参加不少于40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称培训),其中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0课时。
  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律师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
  三、培训方式与学时认定
  (一)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培训;
  3、律师执业技能和专门法律实务培训;
  4、学历教育、专业资格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培训;
  5、其他业务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包括:
  1、短期培训班;
  2、专题讲座或研讨会及省、市律协各业务委员会业务活动;
  3、学历教育、国(境)外进修学习;
  4、其他有助于提高执业律师水平和技能的培训方式。
  (三)学时认定办法:
  1、参加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培训,以结业证书培训学时认定;
  2、参加安徽省司法厅、省、市律协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培训及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行的业务活动实际活动的时间认定学时,每半天为4学时(下同);
  3、接受学历教育,每学期按30学时认定;
  4、出版律师业务专著,每本按40学时认定;所撰律师业务专业性文章(3000字以上,不含案例分析),在国家级、省级公开出版刊物和《安徽律师》上发表的,每篇分别按15、10和5学时认定;所撰文章入选本年度全国性、地区性和全省律师业务研讨会论文集或在会上公开交流的,分别是按15、10和5学时认定;获奖文章每篇另加5学时;
  5、经本协会认定由各市律协会组织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以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学时;
  6、其他由本协会认为可以认定的专业培训可视情计算或折抵学时。
  (四)出版专著或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的,年度考核时应提交样书或文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刊物的名称。
  四、培训纪律与管理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培训纪律,上课时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并将携带的移通讯设备调至静音状态,按时参加学习,凡迟到或早退30分钟的不得进行培训课时记录。
  (一)培训课时登记
  1.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携带本人《继续教育登录册》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培训主办机构在《继续教育登录册》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录培训的相关情况并加盖市律协继续教育培训专用章;
  2.参加其他培训的,律师应在每年年度考核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3.律师参加年度考核时,必须提交《继续教育登录册》,凡不能提交《继续教育登录册》或《继续教育登录册》登录的培训课时未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一律视为未完成培训;
  4.每一个考核年度内的培训仅在该年度内有效,不结转下一个考核年度。
  (二)会员参加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业务培训或研讨会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备份签到簿,并在培训结束后会同参加活动会员的登录册统一收交市律协,由秘书处加盖协会继续教育培训专用章后领回分发。
  五、其它
  对于虚报教育培训计划的专业委员会,经本协会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多次虚报或者拒不递交教育培训计划的,本协会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于各区司法局、三县律协联络组不报送律师培训工作计划的、组织安排及实施情况落实不到位的。本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各县区司法局年度考评。
  本协会每年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经验交流,对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律师协会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