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分类分级评估认定自述申报条件
一、评定范围
合肥市教育局
全市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实行集团化办园的以分园为单位独立认定。已评定的市特一类、市一类如变更办园主体、办园模式或办园地址等事项须重新认定。
二、等级分类
合肥市幼儿园共分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市特一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市二类幼儿园。
三、评定办法
(一)市特一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市二类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设置相关文件认定并管理。
(二)评估认定的程序如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对照本办法向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等级认定申请。
2.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向市教育局推荐参评幼儿园,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组成员由幼儿教育行管人员、教研人员、专职督学、省一类(或特一类)幼儿园园长等组成,适时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近两年资料、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对照“合肥市幼儿园等级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赋分,并形成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对拟认定的市特一类、市一类幼儿园名单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下发相关认定文件。
(三)市特一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的主要内容为园务工作、保教队伍、保教工作、办园条件四个方面。具体内容见本办法所附评估指标体系。
(四)市特一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总分值均为1000分。申报“合肥市特一类幼儿园”,幼儿园终评得分须900分及以上。申报“合肥市一类幼儿园”,市区幼儿园终评得分须
900分及以上,县城及以下幼儿园终评得分须850分及以上。
四、申报条件
申报市特一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须同时满足相应的申报条件所列条款方可参加评估认定。
五、监督管理
已评定的市特一类、市一类幼儿园,必须坚持依法办园、规范办园、高质量办园,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过程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安排复评。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称号:
(一)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家长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
(三)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四)经查实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评估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六)经复评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
六、相关要求
坚持正确的评估导向,以评估促提高,以评估促发展导向,推动幼儿园办园行为、保教质量全面提升;评估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对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23日施行,有效期5年。市教育局2019年1月9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合肥市特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合教〔2019〕10号)同时废止。
一、申报“合肥市一类幼儿园”条件
1.截至申报之日获得“县(市)区级一类园”等级称号满1年,实际办园满3年;民办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满3年且近3年年检合格。
2.幼儿园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自有房产的需有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租用园舍的,需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及业主的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3.园舍独立,2个安全出入口,周边无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筑设计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有幼儿园消防验收合格、园舍安全鉴定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学习、活动、生活等用房设置在一至三层。设计规模达6个班及以上,大、中、小班设置齐全。
4.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5.无小学化倾向。
6.不使用幼儿教材,教师指导用书须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审定。
7.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不接受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挂牌、合作,不组织幼儿参加各类商业性竞赛、展演等活动。
8.无乱收费行为,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
9.无查实的师德师风不良现象或违法违规行为。
10.全日制幼儿园每班级配备专任教师2名、保育员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级配备专任教师3名、保育员2名)。全日制幼儿园专职保健员与幼儿比例不少于1:150(寄宿制园比例不少于1:100,县城及以下幼儿园比例不少于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