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规定》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10月28日经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本《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来人口大量进入市区,城区人口剧增,加之中小学校布局的严重不协调、不合理,现有的中小学校难以适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的要求,特别是数量剧增的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缺少相应配套的中小学校,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截止2004年底,我市市区建成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共359个,仅配套建设学校15所,配套率为35.7%。现有教育设施的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基础教育需求的现状,不仅影响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实施,还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城市规模的良性扩展,影响了投资环境的优化。
    为了解决适龄儿童“入学难”问题,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保证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作用,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以明确我市市、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合理规划和建设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二、《规定》制定过程及其主要内容
    2004年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42位人大代表就我市市区中小学规划建设问题提交了4件议案,要求尽快制定合肥市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性法规,解决“中小学生入学难”的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该项立法建议列入我市2005年度立法计划。为制定好该项法规,在此之前,成立了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总结了我市多年来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借鉴了外地市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2005年8月5日,《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8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之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会同法工委及有关部门根据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认真修改,经数易其稿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2005年10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二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表决稿),于10月28日通过。
《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三条。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规定》的实施主体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党和政府的战略决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合理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因此,《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考虑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建设涉及市、区两级政府和一些职能部门,《规定》第四条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市区学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规划
    为从根本上解决市区学校布局问题,2004年市政府成立了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领导小组,委托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合肥市教育设施(中、小学)布局规划》。该规划方案现已经市规划委员会通过。《规定》第五条确认了布局规划的编制主体、原则和程序。为保障该规划的实施,《规定》第九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学校布局规划;确需变更布局规划的,必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肥市教育局
    (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用地的保护
    为了保证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落到实处,必须按照标准预留学校的建设用地,《规定》第六条规定:“由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
黄线予以保护。”划黄线是我市保护教育用地的成功经验。市人民政府早在1987年《关于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合政〔1987〕44号)中即提出: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面积,统一以黄线标志在城市小区规划图上,作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控制界线。《规定》对黄线保护制度予以确认。学校教育用地应该严格加以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于现有的教育用地,《规定》第十条规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置换、扩建,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建设资金
    除了社会力量办学外,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与小学建设资金应当主要由政府筹措,《规定》第十四条分五项予以明确。其中,参考外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二项中明确:“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净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学校建设资金,并随土地净收益增加同比增长;”《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五)关于教育附加问题
    教育附加分为全国性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属于税,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固定税率征收。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增殖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政府决定。我省自1995年开征城镇基本建设教育附加费、广告教育附加费、旅客住宿教育附加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城镇基本建设教育附加费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我市在具体的执行中采取了10万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学校,10万平方米以下缴费的做法,由于两者差距较大,开发建设单位往往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规避,更有些建设单位以种种借口连每平方米15元也不缴,导致学生新建小区入住户子女入学难,学生家长连年上访,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造成了巨大压力。2003年,省政府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予以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教育厅2003年11月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1066号),该办法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城镇基本建设教育附加费、广告教育附加费、旅客住宿
教育附加费一律停止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收取,该文件还特别规定,合肥市除了按照上述方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外,还要按照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鉴于以上情况,《规定》在第十四条中第三项统一表述为:“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