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12.13
施行日期
2011.12.13
文号
主题类别
就业促进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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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11〕107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2009年以后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或2009年以后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凡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1〕188号)规定申领条件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应当先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再按本《办法》规定从市(区)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已在失业保险基金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本《办法》中重复申领。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均以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凡该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六、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区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
  一、补贴项目标准及申领时间
  (一)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
  2.补贴条件: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的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50元(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招用毕业年度内的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履行劳动合同满1月后,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珠海市招用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花名册》;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毕业证》、《身份证》,下同)原件(首次申领补贴提供原件,下同)及复印件(未毕业的免交《毕业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下同)复印件(未毕业的免交《登记证》);
  (5)高校出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证明(未毕业的提交);
  (6)提出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的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市属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招用高校毕业生履行劳动合同满1个月后,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分别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登记证》复印件(已毕业的提交);
  (4)《身份证》复印件;
  (5)高校出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证明(未毕业的提交);
  (6)提出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属于非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每季度申领一次,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4)《登记证》复印件;
  (5)珠海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表(自主创业人员免交);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
  (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对失业期间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3.补贴标准、申领时间按《关于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39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9〕61号)规定执行。补贴对象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按补贴标准减免所需培训费用并垫付鉴定费后,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复印件(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免交);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培训通知书》(应届毕业生职业指导培训免交);
  (6)《培训鉴定补贴确认书》(职业指导培训免交);
  (7)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市级公共创业实训基地(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
  2.补贴条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市级公共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3.补贴标准:每人补贴12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从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毕业证》、《登记证》复印件(已毕业的提交);
  (3)高校出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证明(未毕业的提交);
  (4)《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岗前培训补贴
珠海人力资源网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企业。
  2.补贴条件: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并向市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开班备案的。
  3.补贴标准:每人补贴5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市属企业补贴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企业补贴资金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企业办理开班备案后3个月内,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3)《珠海市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花名册》;
  (4)已办理开班备案证明。
  (七)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2.补贴条件:免费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补贴标准: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每人补贴2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被成功介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证》复印件;
  (5)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复印件;
  (6)经营“许可证”原件(人才中介机构首次申领补贴提交)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