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8.31
【字 号】珠人社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ZBGS-2021-19
  珠人社规〔2021〕5 号
 
横琴新区党工作部,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社会组织职责
  第四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责
  第五章    评审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珠海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社会组织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是指职称评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职称评审规定,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管理机制完善、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
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评审管理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遴选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申请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应在我市具备评审事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范围内,为社会组织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且社会组织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已形成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的职称申报人数;
  (三)具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行业专家、信息发布平台等基本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统筹负责职称评审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纪律检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申请增加职称评审专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社会组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专业领域内专业人才队伍进行摸底调研,向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社会组织简介、负责人基本资料、机构资质、专业领域范围、开展目的、开展情况等内容,并说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办公场所面积、职称申报窗口设立情况、会员数量、信息发布平台、等情况。
  2.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社会组织发展概况、专业相关性分析、科研技术创新情况、专业领域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办法、职称评价机制、评审监
督管理等内容。
  3.申请书与可行性报告所涉证明材料。
  (二)审查。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视情况征求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意见。
  (三)核准。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对拟同意的申报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核准备案。
  第八条 已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申请增加职称评审专业的,应属于行业内认可度高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并按第七条程序规定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社会组织职责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职称评审会议前,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职称评审政策宣讲会和评审专家培训会。
  (三)按照当年度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标准和程序要求,有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四)做好职称评审会议记录,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记录等资料应自产生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五)职称评审会议后,将评审情况、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报送职称评审管理部门备案。
  (六)接受职称评审管理部门的巡查、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漏报。
  (七)提交自评报告。社会组织应在每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职称评
审管理部门提交自评工作报告。
  珠海人力资源网第十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规定。
  (二)不得利用职称评审工作谋取利益。
  (三)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四)申报本社会组织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社会组织该年度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不得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六)对于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材料完整的申报人,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不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完整的申报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