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 号】珠人社[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4〕20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珠海人力资源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以下简称“珠财〔2013〕208号文”)等规定,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就业补贴应先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3〕192号文”)规定的各项补贴的申领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鉴定补贴,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失业前用人单位划分市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以户籍划分各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
  市属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除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外,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其余各项补贴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和个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各项补贴,均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和就业创业时间支付。
  申请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社保补贴的,以粤财社〔2013〕4号文下发之日(2013年1月15日)起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为有效时间。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六、《办法》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均以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需在开班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
  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领的(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九、《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应届是指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2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年。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
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
  十、市本级以上就业补贴资金(含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0〕118号)规定执行;各区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次年3月31日前)联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补贴材料。
  十一、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就业情况的核实。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就业补贴申领的抽查力度,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就业补贴资金,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就业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