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引言
随着生态环境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国外学者对林业金融
做了诸多研究,包括金融经济理论对林业及森林资源的研究,以及在宏观税收财政方面对林业的研究,国外的学者更多地关注整个生态系统的建设及其带来的效果和影响,或从税收、林业政策等宏观角度研究林业发展情况,其专注范围更广泛[1-7]。国内学者对林业金融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林业金融创新服务系统、创新模式、创新工具、法律、林业投融资风险、林业保险等方面逐个展开,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8-9],其研究角度更为细致,研究的问题更加深入,从而能够使读者了解林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为后续的深入探讨奠定了夯实的理论基础。但是从整体来看,目前的文献对林业金融整体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较为丰富,同时在林业金融创新产品的几个较为典型的融资工具的研究较为精细化,但是在林业金融产品创新层面缺乏相应的研究。林业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框架,同时缺乏相应的案例支撑,使得实践性的研究较少。针对林业融资难、风险大等普遍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一些理论化的结论,但实操性不强。
1福建省林业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现状
福建省优良的地理条件和交通条件使得其发展林业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一直以来,林地资源都被雪藏,没有有效地利用,林地资源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而且,福建省林业总产值主要集中在南平、三明、泉州和漳州4个市,其他市的林业产值不高,福建省的林地产业整体发展不均衡,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部分地区的林业产业还需进一步开拓和发展,而服务业作为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在林业产业中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目前,福建省的林业产业仅仅停留在林产
品的加工制造及生产方面,而在林业生产服务、林业旅游和生态服务方面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动力不够。这就需要加快林业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使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投入林业生产和经营,解决林业第三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完善林业金融服务,使得林业保险等各种健全的金融服务产品能够与林业生产经营相配套,降低林业产业发展风险,促进林业产业快速转型升级。
首先,福建现行的林业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有林权抵押贷款、小额林权贷款两种类型。福建省在林业贷款产品上的创新不够,面对广大的中小林农,银行与当地的合作社并没有开发出更多的适合当地条件的林业金融产品,使得广大中小林农在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仍然处于资金被动的状态,也进一步限制了林业产业的发展。
其次,由于林业本身具有难管理、周期长、易受灾等自然属性,所以福建省大部分地区林权抵押贷款主要针对林业大户。银行为小户、散户林农贷款时,可抵押的林木规模小,导致银行在进行林业评估
、办理林权抵押过程中产生了非常高的成本,与此同时,银行进行事后调查时发现,小户林农林地分散,导致监管难度加大,这就使得小户林农在申请林业贷款时不具备优势。高成本与高风险使得银行在针对小户林农方面的林业金融创新产品投入不足,从而导致目前林业金融创新产品仅覆盖大户林农,而没有对中户和小户林农达到统一覆盖。
2福建省林业金融创新的博弈分析
2.1银行与政府关于林业金融产品创新的博弈分析2.1.1模型建立与假定
根据博弈论确定以下几个必要因素。局中人:银行b 与政府g (该处政府主要是指地方政府金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利率市场化后央行基准利率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GL028);福建省高校特新型智库民营经济发展研究
院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18009)。【作者简介】郑健体,男,福建永春人,博士,泉州师范学院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与金融研究;谢志忠(通讯作者),男,福建仙游人,博士,泉州师范学院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区域可持续发展与农村金融研究。
福建省林业金融产品创新研究
——
—基于博弈分析方法的视角郑健体,谢志忠
(泉州师范学院商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摘要】通过把商业银行林业金融产品创新作为研究的视角,探讨福建省林业发展情况和
林业金融创新产品整体发展情况,并应用博弈分析,分别探讨银行与政府关于林业金融创新产品的博弈及银行与林农之间关于林业贷款的博弈分析。通过博弈分析发现,银行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无效率、无法达到最优选择的现象,以及在林农贷款过程中存在银行贷款难的现象,最终得出政府应该积极促进银行进行林业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银行需要加快构建林农征信系统从而防止林业贷款市场萎缩的结论。【关键词】福建省;林业金融;产品创新;博弈分析【中图分类号】F83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04-0146-04
融服务办公室、林业局等相关部门)。
策略:银行在林业金融业务方面可以开发新的林业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创新降低成本并获得收益,也可以维持现状不进行林业金融产品的创新活动。因此,银行有创新和不创新两种策略选择。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当林业产业更加发达时,能够享受林业资源、环境所带来的好处,帮助提升政府的业
绩和口碑,故在银行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时,可以选择支持银行的创新活动。在支持的过程中政府会花费一定的成本,诸如大力宣传推广林业金融产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当然,政府也可以选择不予以支持,当政府不支持时便可以搭便车,坐享银行在林业金融创新过程中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而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因此,政府也有支持和不支持两种策略选择。
得益:政府和银行在不同的策略选择下会获得各自相对应的收益,用μg表示政府的收益,用μb表示银行的收益。
同时,做如下模型假定。
(1)银行与政府都是理性人,在行为当中都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2)银行的林业金融创新产品是有效的,只要银行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就能促进林业产业发展,为银行和政府带来正效益。
(3)银行的决策只有创新和不创新两种,无其他选择;同样,政府的决策只有支持和不支持两种,无其他选择。
(4)政府存在支持成本,同时银行也存在创新成本。
这里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市场充分自由,政府对金融机构不采取强制措施,当政府选择支持林业金融创新时,银行不予配合,不创新,此时政府并不会给予银行一定的处罚。第二种情况是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对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当政府积极参与和号召金融机构进行林业金融创新时,银行不予配合,此时政府对不予配合的银行进行一定的处罚。
2.1.2政府对银行不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博弈模型分析
设银行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时为政府带来绩效、声誉等的收益为R g;政府对银行给予支持,发放一定的补贴,贴息、帮助宣传等政策所花费的成本为C g;银行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时为自身带来的收益为R b,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所花费的成本为C b;银行不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时银行的收益为r b(r b>R b-C b)。
通过这个博弈分析可知,当银行选择创新时,政府选择支持的收益为R g-C g,政府选择不支持的收益为R g。R g>R g-C g,根据效用最大化原理,银行选择创新时政府会选择不支持;当银行选择不创新时,政府选择支持的收益为-C g,政府选择不支持的收益为0,因此选择不支持的收益大于选择支持的收益,此时政府会选择不支持。再分析银行的效用可以看出,由于r b>R b-C b,无论政府选择支持还是不支持,银行都会选择不创新,因选择不创新时获得的收益为r b,选择创新获得的收益为R b-C b。此时,不创新是银行的占优战略。
由此可知,当政府对银行不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进行林业金融创新时,最终双方博弈后达到一个纳什均衡,即不支持、不创新,而这一均衡结果无论是对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来说都不是一个最优结果,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这一博弈结果来看,如果放任市场不加以任何干预,银行不会积极进行林业金融产品创新,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没有达到最优状态,也不利于林业产业的发展。
2.1.3政府对银行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博弈模型分析
为了保证政府的政策实施效果,改进社会福利和整体经济效率,使其达到一个最优化水平,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当政府支持林业金融创新时,设政府对银行不予配合采取一定的惩罚M,此时处罚M可以用来弥补其支持所花费的成本(这里需要说明当政府不支持时,就不存在对银行的处罚)。
如果R b-C b<r b-M时,银行的最优策略选择为不创新,这样不利于林业产业和社会发展,因此这里假定R b-C b>r b-M。同时,假定政府选择支持时发现银行不配合创新对其给予的M足以弥补政府花费的成本支出C g,即M-C g>0。
此时分析双方博弈情形。当银行选择创新时,政府选择支持的收益为R g-C g,政府选择不支持的收益为R g,政府出于效用最大化考虑,会选择不支持。当银行选择不创新时,政府选择支持的收益为M-C g,选择不支持的收益为0,因此此时政府会选择支持。可以看出,政府在此新的博弈中不存在占优战
略。
当政府选择支持时,银行对应的选择创新策略获得的收益为R b-C b,银行选择不创新时的收益为r b-M(R b-C b>r b-M),因此此时银行会选择创新。当政府选择不支持时,银行选择创新的策略获得的收益为R b-C b,银行选择不创新获得的收益为r b(r b>R b-C b),因此银行基于效益最大化考虑会选择不创新。由此可得,银行在博弈过程中也不存在占优战略。
综上所得,此次博弈过程中银行与政府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因此可以求解混合策略下的纳什均衡。在此设政府选择支持的概率为P g1=x,政府选择不支持的概率为P g2=1-x。银行选择创新的概率为P b1=y,选择不创新的概率为P b2=1-y。
在给定银行y的情况下,政府选择支持的(x=1)和选择不支持(x=0)的收益分别如下:
μg(1,y)=(R g-C g)y+(M-C g)(1-y)=(R g-M)y+M-C g
μg(0,y)=R g y
令μg(1,y)=(1,y),得y=(M-C g)/M。
如果银行选择创新的概率大于(M-C g)/M,则政府的最优选择为支持,当银行选择创新的概率小于
(M-C g)/M,则政府的最优选择为不支持。当P b1=(M-C g)/M,P b2=C g/M,这时银行应该选择混合策略。
同理分析给定政府支持概率x的情况下,银行选择创新(y=1)和选择不创新(y=0)的收益分别如下:
μb(x,1)=(R b-C b)x+(R b-C b)(1-x)=R b-C b
μb(x,0)=(r b-M)x+r b(1-x)=r b-Mx
令μb(x,1)=μb(x,0),得x*=(r b+R b-C b)/M。
因此,当政府选择支持的概率大于(r b+R b-C b)/M,则银行的最优选择为创新,当政府选择支持的概率小于(r b+R b-C b)/ M,则银行的最优选择为不创新。当P g1=(R b+R b-C b)/M,P g2=1-(R b+R b-C b)/M时,这是政府的混合策略。
通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银行是否选择创新与政府的处罚力度成正相关关系,与政府的成本投入成负相关关系。如果政府对银行不加干预,不进行积极的政策诱导,银行将丧失对林业金融产品进行创新
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林业产业发展缓慢,资金投入不足。政府不对银行予以一定的处罚很容易导致一种无效率的纳什均衡,使其陷入囚徒困境,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
2.2银行与小额林农关于林业贷款的博弈分析
2.2.1模型假定
市场中分为两种林农,高信用林农fh和低信用林农fl。其中,高信用林农拥有较高的资信水平,银行为其发放贷款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V;而低信用林农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增大,银行给低信用林农发放贷款时从低信用林农处获得的收益为W。银行给林农的贷款价值为R。这里为了方便分析,根据一般现实情况假定V>R>W。因为当低信用林农伪装成高信用林农而没有被银行甄别出来时,银行为其发放了价值R的贷款,但低信用林农很可能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资金以做它用(例如参与赌博等一些不正当的活动),而不是将其投入林业生产活动中,若出现这种情况,将导致银行对贷款资金的回收困难。所以,银行对低信用林农发放贷款获得的收益W是小于其对高信用林农发放贷款获得的收益V。
假设高信用林农获得银行贷款的概率为P。银行根据高信用林农开具的相关资信情况判断是否给予贷款,高信用林农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证明自身的信用情况。
设低信用林农获得银行贷款的概率也为P。低信用林农需要伪装成高信用林农,其花费的伪装成本为C(R>C),并且一旦伪装成功,银行由于缺少完善的筛选机制而无法准确地将低信用林农的伪装识破,从而将低信用林农与高信用林农同等对待,因此低信用林农获得银行贷款的概率为P。
2.2.2模型分析
(1)高信用林农有两种决策,分别是申请贷款和不申请贷款。当高信用林农不申请贷款时,高信用林农和银行获得的收益均为0。当高信用林农申请贷款时,银行对其申请贷款的高信用林农进行审批,以一定概率对其发放贷款;当银行对高信用林农发放贷款时,高信用林农和银行的收益分别是R和V-R,当银行不对高信用林农发放贷款时,两者的收益均为0。
(2)低信用林农也有两种决策,申请贷款和不申请贷款。当低信用林农不申请贷款时,低信用林农和银行的收益均为0;当低信用林农申请贷款时,其需要花费成本C进行伪装,
当银行不向低信用林农发放贷款时,两者的收益均为0,当银行对低信用林农以一定概率发放贷款,低信用林农和银行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C和W-R。
此外,低信用林农的期望收益为μh=P(R-C)+(1-P)(-C)=PR-C。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银行评估技术和法律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使得低信用林农伪装成高信用林农的成
本C较小。当PR>C时,低信用林农的期望收益大于0,因此低信用林农倾向于向银行申请贷款。
高信用林农的期望收益为μ1=PR>0。
由于高信用林农的期望收益大于0,因此高信用林农一般情况下均会选择向银行申请贷款。
记n为申请贷款者。由以上分析可知,高信用林农选择申请贷款的概率为P(n/f h)=1。同时,低信用林农也倾向于向银行申请贷款,则在低信用林农的条件下,选择申请贷款的概率P(n/f l)=1。
银行根据历史记录情况会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一定的筛选,并给出高信用林农和低信用林农的一个概率分布。由于在市场中只有高信用和低信用两类林农,因此高信用林农概率P(fh)与低信用林农概率P(fl)的和为1。
由贝叶斯公式可得在申请人当中,高信用林农的概率:
P(fh/n)=[P(n/fh)×P(fh)]/P(n)=[P(n/fh)×P(fh)]/[P (n/fh)×P(fh)+P(n/fl)×P(fl)]
已知P(n/fh)=P(n/fl)=1,P(fl)+P(fh)=1,得P(fh/n)=P(fh);同理可得P(fl/n)=P(fl)。
则银行的期望收益:
μb=P(f h)×(V-R)+P(f l)×(W-R)=P(f h)×(V-R)+[1-P(fh)]×(W-R)=P(fh)×(V-W)+W-R
令μb=0,得P*(fh)=(R-W)/(V-W)。
只有当高信用林农所占概率P(f h)>P*(f h)时,银行的期望收益率才为正,银行才会倾向于向林农发放贷款。
由上述博弈分析可知,高信用林农在市场中所占比例与银行期望收益率成正比,高信用林农所占比例越大时,银行愿意向林农发放贷款,而当处于一个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的市场中,低信用林农充斥其中,则银行会选择不向林农发放贷款,从而会影响整个林权贷款市场的发展。
3加快林业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3.1政府支持林业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鼓励林业金融产品创新的实施,调动广大林农参与积极性。在银行进行林业金融产品创新实施过程中,政府可以配套给予贴息。在贴息的过程中需要尽量简化贴息程序,或通过银行代理林农完成贴
息补贴的申请,为广大林农减免手续和路程成本,尽可能地便利广大林农。二是完善森林保险机制。政策性森林保险主要的投保对象是公益林,对于广大中小林农的
商品林,可以以商业性森林保险为主,同时林业局通过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降低林农投保费用。同时,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各类险种的森林保险,针对不同地区的林木,实施与之相适应的险种,开展火灾、病虫害、冰雹台风等各类险种,满足不同林地资源投保的需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三是建立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及林权交易平台。地方政府部门要着力推动当地成立林权交易平台,做好每村每户的林地登记和处置工作,同时实现村与村之间的林权转让信息互通。
3.2银行扩宽林业贷款类产品的范围,增加林业贷款种类
针对整体林业贷款类产品覆盖面不足、种类不多的问题,银行可以参照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如福建省三明市农商行针对不同期限的树种开发不同的林权类贷款产品。例如,针对诸如毛竹的短期林木,开发期限在3~5年的短期林业贷款产品,而针对杉木等一些生长周期在10年以上的树种,开发期限在10~20年的长期林业贷款产品。此外,银行要扩大林业贷款的范围。银行应该不断的探讨小额林业贷款产品,通过与当地政府机构合作、与专业合作社合作、联动保险机构、设立风险基金等方式降低贷款风险,将更多的林业贷款向小户林农倾斜。
3.3引导依托合作社平台的林业金融贷款的发展
村集体所成立的合作社能够帮助银行降低信用风险,对于一些有大面积林地资源、有贷款潜力的村镇,银行要积极与当地村干部沟通,积极引导各村镇设立合作社,号召村民入社,并对初次入社村民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措施,在各村进行推介宣传的同时,帮助讲解合作社的优势,并且给各村合作社负责人提供免费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学习合作社的设立模式和运行方法。提高村民入社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享受到加入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在成立合作社之后,可以与各村镇社区的合作社共同探讨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使合作社不仅成为只为林业类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还能够拓宽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其他用途。这样不仅能够给村民提供贷款的便利,还能够提供其他方面的便利,扩大整个村的收入来源。一旦村民的收入增加了,便能够正向促进他们偿还贷款,营造一个健康的贷款环境。
3.4注重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银保合作
银行加强信用系统建设对银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个完善的信用系统能够帮助银行评判是否为该客户发放贷款。因此,银行需要加紧建设全面的信用系统。首先,采集基础信息,通过收集林农的收入来源、林地面积、树种、树龄、家庭劳动力人口等各方面的信息,帮助银行初步了解一个家庭的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其次,通过对各种相关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利用系统计算出每个家庭的信用水平系
数,最终依据这些系数决定是否放款。对于信贷良好的林农,可以为其升级信用水平,提高其贷款额度;而对于信用较差的林农,则降低其信用水平和授信额度,并加强事后监督。这样,既能够不断地鼓励林农提升信用,为林业贷款提供一个良好的信贷环境,又能够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最后,将信用范围内的扩大到乡、镇和社区,建立信用村、信用镇,若该地区范围林农整体信用良好,则可额外享受更多的贷款便利,从而保证林业金融产品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林农。
3.5健全抵押物担保收储平台,完善森林资源评估制度
针对林权抵押类产品,若在林农违约后银行在处置林权资产时,如果没有公司愿意购买这些林权资产,那这些林权资产会给银行造成又一风险问题。因此,面对银行收购的林权资产,当地林业局可与一些公司一起成立收储机构,对银行无法处置的资产做一个收储兜底。收储公司相对于银行能更好地与当地林业站进行沟通,也更加熟悉林业资产的处置流程。同时,收储公司应积极参与森林资源的评估工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提供中介性的服务,或者联合当地林业站给予自主评估的评估模式开展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帮助林农和银行更好地评估相关林木资产的价值,并将收储公司发展成为一个三方评估的专业服务平台,避免评估过程中的虚假评估给银行带来的贷款资金问题。
参考文献
[1]申雅媛.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创新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2]陆建云.林权抵押反担保贷款——
泉州师范学院—基于小额信贷促进会的屏南模式[J].中国物价,2011(6):67-70.
[3]孔祥毅,李红宇.林权抵押贷款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7):84-86.
[4]夏云娇,赵国威.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探析[J].理论月刊,2009(9):123-125.
[5]韩立达,王静,李华.中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9,29(3):196-
200,205.
[6]李彧挥,朱信凯,周莉,等.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中的林权抵押贷款研究——
—基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视角[J].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8-10.[7]郑开玲.浙江省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研究[D].杭州:浙江农林大学,2014.
[8]刘圻,褚四文,高跃,等.林权抵押贷款:银行惜贷现状与证券化模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34(5):70-76.
[9]陈玲芳.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8(4):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