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大代表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人大代表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
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6条改为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新法第5条3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重点记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四、关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改为第6条和第47条。第6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47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主要完善了对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该条的规定司法考试中一般不会命题。
    五、关于代表出席会议的相关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规定了代表按时参加会议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执行代表职务的准备。强调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对代表如何出席会议进行细化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注意需要了解该条规定的内容。
    六、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新法增加了代表提出的议案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该条规定比较重要,在2011年司法考试中考查的机率非常高,请考生注意记忆和掌握。
    七、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方式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0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3、命题角度分析: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这一规定明确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同时也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密切与人民众联系。注意了解该条内容。
    八、细化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3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4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改为第2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第23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第24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第26条)。以上新增规定,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提出要求,也对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研究处理提出要求,增强了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强化对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尊重和落实。需要重点掌握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