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人民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
    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普通劳动者、农村牧区的牧民、少数民族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长期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中国公民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上都有权选举自己的国家政权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其下基层代表选举产生,其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州分别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名额由县(市)、不设区的市(州)以上城市和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数量3倍以上的部分以及较大乡镇和人口较多的城市郊区至少应有1个;地县级市辖区和民族乡选出的代表不得少于3名。每一选区都应当有代表若干人至十五人。
    一、投票
    选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并填写好选票,写完后立即交工作人员收回。投票必须要在选民登记后三个月内进行,以保证选民投票的真实可靠。投票开始后要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站应该设有固定场所举行投票。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票收
回,发给不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选举结果要在五日内公布,并告知选民和被选举人。
    1、选举人和计票人
    选举人是选民,是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主体,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候选人。选举人的名额不得少于两名。选举人的得票数应当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选民的选举人名单应当张榜公布。选民必须要亲自到选区选举委员会或者是指定的大会选举机构报名参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经其授权主持召开的人民代表会议确认其资格。计票人是对人民代表进行选举的负责人。
    2、登记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的一环。在选举前,应当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在参加选民登记的时候,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选民登记是选民之间进行的一种比较正式的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选民在参加人民代表的选举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由人民代表审查其身份条件。在选民登记中,有选民是自然人即选民有权参加人民
代表选举的。如果由于年老体弱、患病等原因不能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如果是因其他原因)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投票权,应当由选民补登选民登记表。补登过程中可能出现误差的情形,选民应当在补登表格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3、计票人名单确定
    计票人名单确定是进行计票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在正式当选前,由人民代表组公布计票人名单。人民代表组公布前要举行一次会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议应组织人员对计票人名单进行评议;进行投票选举之前的两个月内和之后的一个月内,确定计票人名单。计票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计票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具计票笔录;对选票上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或者等关键信息应该予以注明(如在登记日为十五日的选民名单中必须注明其出生年月)。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规定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这是因为人大每届可以连选连任),所以在五年之后大会就不能重新举办了。为了便于计票工作更好地进行,可以将选区划分为若干个小组设立监票处等组织机构并实行监察制度(如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监察机关担任)。
    4、投票方式的确定
    投票方式的确定,是指选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其选区或其住所进行投票,或在所参加的代表小组中进行投票。投票方式可以是书面投票、邮寄投票和口头投票。选民如果认为自己有资格参加投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要求。书面书面意见和要求应当在五日内答复选举委员会和被选举代表团。书面请求对人民代表候选人资格作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在一周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请求对人民代表人选资格作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5、投票投票的场所问题
    选举过程中,各地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如,在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会场的设置上,一般都要求设置“投票站”。对特殊的选民不能设投票站、联络站的,选民也应当以书信或者其他方式向选民说明情况,介绍投票站的地点、程序和具体要求。如,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对选民在投票站内投票的规定为:“投票站应设在村委会内;村委会可设在村的各小组中”。在投票工作开始前应当在选民登记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投票工作结束后应当在选民集中指定投票站举行投票。在投票选举过程中应当坚持严格区分选举活动与其他活动的界限,禁止对其他活动进行干扰和破坏。
    二、选举结果公布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根据监票人的计票结果、选民名单和选票统计结果进行计票工作。计票完毕后,由计票人填写选民名单。一般情况下,在投票结束后,选民名单将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同时向全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当向全体选民公告。经公告无人愿意出席会议或未参加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选举无效。
    1、投票结束后,在宣布结果前,要先进行公告,时间为7天(乡镇街道可以延长至15天)。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要及时将统计结果和计票结果登记造册,填写选票。一般情况下,选举委员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本次换届人民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在人大代表换届大会网站上公布。公告的时间一般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公告在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公告可以单独进行。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产生新一届村支部或者村委会候选人和有关事项。公告的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姓名、推荐名额、候选人
的姓名、被推荐人名册、有关事项介绍、选举结果等。被推荐人姓名和推荐名额应当写明被推荐单位以及被推荐人现在居住地方的具体地址、等重要信息。
    2、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当及时公布大会大会结果及公告的内容。
    主席团成员应当及时向大会公布选举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会议结束后,应将选举结果向全体选民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选区投票结束后,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示或通知举行了闭会会议和大会主席团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选举工作进行了监督的;对其他有关选举问题依法处理的;其他应予以公告并依法处理的情形之一的(包括在选举前或选举中因被投诉或举报而被中止选举资格)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组织或者选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而宣告选举无效的情况时,也应及时通知有关组织或者选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恢复选举资格。
    3、投票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成员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向选民宣布会议结果。
    选民应当在选举大会上投票。选民不得在投票结束后对选举工作进行评价。选民投票结束后如果发现选票有被涂改、撕毁、篡改或者撕毁选票等违反选举法的行为,应该及时向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在整个表决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投了弃权票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根据选举法规定,任何一个选民都有权在任何时候内投票。选民在大会中投票时所持选票上的选举权不得超过应选张数;如果投了弃权票或者未投完整票的应予补选;选民被宣布放弃选举资格时不再恢复其原投票资格;选民被确认投票无效时,其所持选举权自动终止。
    4、公布会议全部结果需要经过全体选民的同意和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大会举行之前,选民委员会应当将会议主持人的名字、会议计票人的名字、选票统计结果以及表决结果向选民公布。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应当在大会召开之前提出书面建议(口头建议)。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可以向选举大会提出书面建议,如果所提建议的书面建议得不到采纳或者有分歧的话,则应当再提出书面建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重新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对重新选举提出再次建议的名额一般应当少于原名额的1/2。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5、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应在15天内上报有关机关备案。
    县、乡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于选举日前公布正式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不向选民公告、公布后不通知他人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候选人资格。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应进行详细讨论。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向全体人民公告。
    三、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法
    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代表中推选5人组成,即:2名代表由选出的代表中推选1人组成,1名代表由选出的代表以外的各选举单位推选2人组成。另一种是由得票最高者组成,即1名受过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推选2个或5个以上单位推选3名或5名以上同志共同推荐,经得票较高者当选。选举委员会所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应按照选民名单进行组织工作。选举时必须有4人以上正式代表出席选票上表明身份的签名。对被提名人选,选民有权在选票上直接写下自己意愿。
    1、选举委员会由5名正式代表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应与代表名额相一致,如条件不具备,也可以不设主任。设选举
委员会时,应先由主任或副总代表提名,经全体代表讨论同意后,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如有3名以上正式代表参加人选的提名会议后没有推选出1人正式参加票选活动即不再推荐候选人员。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名,多人联名的可以设一个专门委员会或若干人参加投票。其中,当选的正式代表应以选民名义进行选票签名,有两名以上代表签名的应选两名并有一票对多者当选。
    2、选举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选民名单要求,遵守纪律。
    选民名单,是指选民在自己居住的选区内已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的名单,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取消选举权的选民的名单。选民名单是在选民资格审查工作中确定的资格和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确定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选的重要依据。选民名单的公布和变更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选民名单的公布和变更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和选举办法进行安排和规定。在公布和变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名单时一定要注意对被选举者名单中的被提名人选进行限制,如果被确定为基本上选权候选人就必须在这份黑名单上登记本人或直系亲属是否为选民。
    3、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每一选区选举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不能超过两名。根据规定,参加选举人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在本选区内享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干部、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其他方面在本选区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党员。另外,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选民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各选区应在成立选区选举委员会后1个月内进行第一次换届选举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提出今后选区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和建议。各级选举机关要做好指导工作。
    4、投票人只能选自己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只有被提名人选为选举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才能参加本次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每一选区有一个至两个候选人,应分别进行初选和登记。初选由本选区选民在选票上签名或者盖章。选民对选区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两天内向本选区选民组织所在选区大会上提出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经县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后由基层人民团体依法处理。在选民登记表中填写本人意愿并加盖选票上的选区候选人印鉴的一方是候选人,其余人员为被提名者时一律无效。选票上没有候选人头像的是选票无效;如果已经公布的候选人中没有候选人头像而在选票上没有候选人头像的,视为无效票;如果已经公布了候选人头像
却在投票日没有候选人头像而在投票日另设候选人头像的,视为有效票;如果已经公布了三人以上候选人头像的候选人,在投票日不设候选人头像还可重新统计选票数,重新选出三人左右候选人;如果提名人数多于票数时(三人以内)就应当重新计算有效票;如果提名人数少于票数则应重新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