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四个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区别:立法权关于法律,决定权关于方针,任免权关于人事、监督权关于机构
1、立法权:如果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决定,那是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直辖的省市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2、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全国人大行最高任免权。
3、监督权:如果是关于其他或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报告中,上年度的报告一般体现监督权
4、决定权: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下年度计划是否批准,一般体现决定权。
人大的“权利”,体现在以下4方面
一是人大的职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二是人大的职权体现的是公共利益。
三是人大的职权本身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四是人大的职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但是,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是否批准下年度计划属于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