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选举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成为中国有史以来最民主的政治制度,是与其产生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流程一般人都不清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
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
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以下还有正式代表候选人见面活动和正式选举流程等内容。待以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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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图
>>>下一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文
  《选举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代表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