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当好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经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行使国家权力。当好人大代表,发挥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有的作用,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党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需付出多方面努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多年来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实践经验看,当好人大代表应树立践行三种意识、认识处理好五种关系。
一、树立践行三种意识
1、树立代表责任意识。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不仅是一种荣誉称号,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担负着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人大代表只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才能认真履行职责,实现人民众的意志和愿望,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作为人大代表,强化责任意识就是要为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权力是人民斌予的,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密切联系人民众,深深地扎根于人民众的土壤中,与人民众同呼吸、共命运。要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想人民众之所想,急人民众之所急,解人民众之所难。对于人民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只要是正确的,就要大胆行使职权,为人民众鼓与呼,着力推动解决人民众的急事、难事,努力做人民
众利益的维护者。作为人大代表,强化责任意识就是要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人大代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才能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2、树立代表法律意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特。人大代表担负着监督宪法、法律贯彻实施的责任。作为人大代表应具有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主动地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作为人大代表应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作为代表应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人、普及法律的宣传员、运用法律的服务者、执行法律的监督员、化解矛盾的勤务兵、社会和谐的捍卫者,做到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维护宪法和人大的权威。
3、树立代表民本意识。人大代表从众中来,履行职责也要回到众中去。因此,作为代表必须树立“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为人民”的民本理念,积极主动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与人民众的联系,做人民众忠实的代言人,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人民代表要牢固树立始终把众利益放在首位的观念,切实把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抓在手中,落在实处。人民代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得力有效的措施,着力做好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就业再就业、社会稳定与管理、文明创建、诚信社会等方面的工作。人民代表要善于研究分析本地人民众的最迫切要求,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抓手和着力点,尤其是要针对过
去“民本”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出原因,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众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寻求政府行为与人民众愿望和创造力的最佳结合点。
二、认识处理五种关系
1、集体行使职权与代表发挥作用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重要人事选举和任免权和对它所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因此,它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因此,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决定和处理问题。代表个人也不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人民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
同时,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只有每个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充满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会有生气、有活力。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问题时,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包括议案的提出和说明、议案的审议、议案的表决等,都需要代表或委员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热忱和使命感,专心致志地思考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投出神圣的一票。每个代表都有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权力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法律、法规,才能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省情、市情,体现人民利益和意愿。
2、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又平等地承担义务,正如宪法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权利和义务又是统一的,公民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统一的,但并不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任何矛盾。就需要人们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来说同样适用。
为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作用,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有关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法律、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如出席会议要安排、提出议案要处理、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方便等。人大代表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众等。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每个代表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的代表,也没有只尽义务的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一致的。组织法和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权利,在许多方面同时
也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两者是统一的。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绝不是特权的象征。
人大代表
3、代表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公权”。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实际上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样,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只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代表职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并按法定的程序处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力。人大代表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要求代表密切联系人民众,反映人民的意愿,倾听人民的呼声,主动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的监督。对涉及代表本人和亲属利害关系的问题,代表应当回避。
4、代表执行职务与个人职业的关系。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代表执行职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执行职务是行使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