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1.08
施行日期
2020.01.08
文号
主题类别
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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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党组文件各处(室、局):
  现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放管服”改革,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
  (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医疗卫生行业公平竞争。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制定印发宁夏卫生健康行业准入负面清单。组织清理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
的卫生健康准入许可,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着力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
  2.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完成我委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
  3.配合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财务审计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
  4.制定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配置规划,每5年为一个规划周期。每半年在更新本周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配置规划落实情况。公布区内已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技术、产前诊断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信息。(妇幼处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5.接到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试运行或正式运行申请后,在1个
月内向社会公布申请机构名称、是否受理申请等信息。(法规处牵头,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条件和环节。
  1.承接落实好中央层面取消下放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对已公布的卫生健康许可事项逐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简化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压减办理时限。(法规处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将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诊所备案执行国家《诊所改革试点地区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医政药政处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修订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文件,依法准确完整列出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申请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受理许可申请后开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工作时,卫生健康部门要督
促供水单位落实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要求,合格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4.修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将现有的乙级、丙级、煤矿乙级资质整合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调整乙级资质条件,取消乙级资质认可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环节;保持现有丙级、煤矿乙级机构资质继续有效,设置1年左右的过渡期,平衡有序推进资质优化整合工作。(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5.落实《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取消检验机构资质要求,申请人对自行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纳入信用监管;整合生产能力审核内容,将相关工作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进行,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工作要求;取消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委托采封样申请表、产品彩照片、委托加工被委托方同类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共8项材料及重复提交材料,取消涉及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地址的2项证明,压减提供与水接触主要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范围,不再要求提交首次申请许可材料原件的复印件。(法规处牵头,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6.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相关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取消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资质条件要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取消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的要求,简化办事条件。(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
  (三)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简化社会办医准入。
  1.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医政医管处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置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告知承诺制。(财务审计处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七厅局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
审批工作实施办法》(宁发改社会[2019]488号),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简化优化审批条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加强部门衔接,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落实“只跑一次”承诺,降低社会办医制度性成本,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法规处牵头,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整治变相审批,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清理规范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定、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取消变相审批,分类编制事项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开。(法规处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等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不得变相许可或事前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取消外省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入宁开展业务书面告知事项。(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医师执业注册证、护士执业注册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注销改为一般即办事项,
压缩医疗机构、涉卫企业、医护人员证书注销时间,资料齐全立即注销,促进优胜劣汰。(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
  4.依法对医疗机构及其放射诊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等进行校验,检查、评估、审核医疗机构及其有关服务事项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对于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它服务事项许可证。(法规处牵头,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减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
  1.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登记等事项许可中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规处牵头,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2.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对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落实《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在政务服务中做好“多证合一”登记工作。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六证合一”,保留医师执业证书,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证书等证照“五证合一”。(法规处牵头,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六)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限,推开电子证照改革。
  1.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4个工作日,将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将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业务许可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将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设立及执业、《单采血浆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后30日内作出决定改为20日内。(法规处牵头,2020年3月底前完成)
  2.对接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和宁夏政务服务平台、“我的宁夏”APP,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护士执业发放电子证照,同步自动推送至宁夏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库,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登记等事项实现“不见面、马上办”“零跑路”。(法规处牵头,
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二、推动医疗卫生全行业属地化综合监管
  (一)落实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医疗卫生监管规则和标准。
  1.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
  2.坚持放管结合,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号),不断完善适合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机制,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3.落实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办法,对现有监管规则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
  4.对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综合监督局牵头,2020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