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度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南京考点报名及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05.31
【字 号】苏知发[2012]82号
【施行日期】201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度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南京考点报名及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知发〔2012〕82号)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公告》(第171号),南京被列为2012年度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之一,为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报名及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0时至6月18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v)进行网上报名,并携带相应报名材料到南京报名地点南京理工大学接受查验。
  三、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上传以下材料:
  1.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学历或学位证书;
  4.工作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彩免冠照片。
  四、报名材料查验
  报名人员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在2011年6月11日至6月29日携带相应报名材料到南京报名地点接受查验:
  1.首次报名人员
  对于2012年首次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证明原件。
  2.再次报名人员
  对于2009年至2011年曾经参加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查验
  报名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查验的,除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名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报名查验地点:南京市孝陵卫200号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人文经管楼)102室。
  联系人:王培军
************,133****9595
  五、报名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5号),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3科共计210元。报名人员在进行报名材料查验时,需交纳考试报名费。
  六、考试日期和地点
  考试日期:2012年11月3日至4日;
  考试地点:南京市孝陵卫200号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七、考试科目、时间和方式
  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分为三科,各科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3日上午9:00-11:30;
南京考试网入口  相关法律知识:11月3日下午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4日上午9:00-13:00。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科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方式。
  八、准考证发放
  经查验合格并完成缴费的报名人员,由报名查验点当场打印并发放准考证主证,报名人员应于10月8日至11月2日期间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考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准考证副证。考生参加考试时,需要同时出示准考证主证与副证。
  九、其他事宜
  我局将依托南京工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举办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具体内容请登录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v/)通知栏,也可登录南京工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网站查询相关信息(http://www.jsipb/frm_index.htm)。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