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晚,习近平在北京同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马克龙、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举行视频会晤。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完成中欧投资协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 )谈判,实现了年内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预期目标,达成了一份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投资协定。习近平主席强调,中欧投资协定展现了中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将为中欧相互投资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更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光明的合作前景。一、相关背景中国与欧盟互为重要的经贸伙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欧贸易额持续增长,2019年双边贸易额达到7051亿美元,是2001年的9.2倍,欧盟连续多年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双向投资也取得积极进
展,过去二十年欧盟对中国的直接投资累计超过1400
亿欧元,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累计约为1200亿欧
元,与中欧庞大的经济和贸易体量相比,中欧投资合
作还有很大拓展空间。
双边投资协定是两个国家(或经济体)就相互间
投资与保护问题达成的协议。此前我国已与除爱尔
兰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缔结了投资协定,但签署时
间跨度大、内容不一,部分条约守旧,基本上都不涉
及投资市场准入、投资自由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中国全面开放入境中
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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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反映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新趋势和投资保护新需求。中欧投资协定旨在为中欧投资关
系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取代中国和26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相关
谈判可追溯至2013年11月第十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双方发表《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
划》,宣布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正式启动。2014年1月,中欧投资协定首轮谈判在北京举行。
此后历经7年共计35轮谈判,双方于2020年底达成共识,如期完成谈判。下一步,中欧双方
将开展文本审核、翻译等工作,力争推动协定早日签署。此后,协定将在双方完成各自内部
批准程序后生效。
二、特点和主要内容
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着眼于制度型开放,是一项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具体来看,平衡体现在一是双方作出开放承诺的同时十分注重保留必要的监管
权;二是双方既注重促进双边投资合作,也强调投资需有利于可持续发展。高水平体现在
双方致力于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达成了高水平的谈判成果。协定涉及领域远远超越传
统双边投资协定,涵盖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和争端解决四方面内容。
互利共赢主要体现在,中欧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都是
双向适用的,将为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惠及中欧双方企业乃至全球企业。
市场准入方面,中欧投资协定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中方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
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全面对接。中方承诺对欧盟进一步开放制造业、汽车行业、医疗健康产
业、金融业等领域,并将取消一些关键领域的合资或股比要求。欧方也在协定中承诺了较高
的市场准入水平,缩减了敏感领域范围,仅在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有所
保留。双方还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
口实绩、总部设置等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
公平竞争规则方面,中欧双方立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议题达成共识。在中国所
签署的相关国际协定中,中欧投资协定是首个涵盖了禁止强制转让技术规则、履行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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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义务、财政补贴全面透明规则等承诺的协定。
可持续发展方面,中欧投资协定致力于营造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投资关系,对与投资有关的环境、劳工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双方将促进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投资,处理好吸引投资与保护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并遵守相关国际承诺。
争端解决方面,中欧投资协定引入了仲裁小组程序——即先以协商/调解为基础采用两步法,尝试达成双方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若在无法达成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则采取第二步:诉诸于仲裁小组程序。此外,双方还将在政治层面设立诉前监督机制,以期在产生问题时及时(包括通过紧急程序)提出问题。
三、重要意义
中欧投资协定体现了高水平的开放标准,为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树立了新典范,将显著增强国际社会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信心,是中欧携手开启经贸合作新局面、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里程碑。
中欧是世界重要的两大经济体,拥有长期坚实的合作基础,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彰显了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是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协定一经生效,将进一步消除中欧双向投资壁垒,为中欧双方投资者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有望成为深化中欧经贸合作的新起点。
在金融领域,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取得重要进展,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等领域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已完全取消,外资股东资质要求不断放宽;企业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已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中欧投资协定承诺在我国金融业自主开放过程中,继续向欧盟投资者开放金融服务业,将为欧盟金融机构在华发展提供更多机遇和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到欧盟市场投资也将面临更为确定的环境和更少的限制。
(崔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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