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制作技巧—全面正确理解信用证中的单据要求
按正常国际贸易操作规程,一笔合同订立之后,买方通过向本国银行提出申请由后者开出信用证,买、卖双方就可以依信用证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了。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信用证不开到不备货,信用证不改好不装船。
一、面对信用证做到心中有数。
拿到一份信用证,首先应“掐头去尾”明确下面几个问题:(SWIFTMT700格式的信用证开始和结尾多为电传机在发送和接收信息时自动生成,与单据制作基本无关)
1.了解有关单据的总体要求。应清楚银行要求哪几种单据,对每一种单据都要全面理解如下内容:单据名称、份数、正副本、需否背书、如何签字、出单时间、有无额外要求及由谁制作。信用证是单据工作最主要的依据,我们在着手制单之前必须明确证中提及的该单据的上述基本要求,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2.熟悉各种单据的格式和内容。不管是自制还是统一印制,每种单据都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如不熟悉单据中的每个栏目,就是在做“无米之炊”,从业人员尤其应注意并非事先印制好的单据上的每个项目都要填写。
3.清楚各种单据运作过程。制单人员应对信用证中要求的每种单据由谁制作、如何流转、怎样填写,各
当事人间怎样沟通、衔接、洽谈等都要综合考虑,全面把握,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动作”不走样儿。
4.严格按规定制交合格单据。制单人员应按信用证和有关惯例的规定,从发票入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逐一顺序制作各种单据。所有单据都应向发票这种国际贸易核心/基本单据看齐,并且单据本身不自相矛盾,单据之间不冲突,严格做到单单一致。
二、必须明确的信用证内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多以“环银电
协”(SWIFT)形式开立。
这种规范的信用证通常包括三部分:栏目名称、栏目代码和具体栏目内容。对任何一份信用证,完全理解、弄懂全部内容当然是最有助于单据制作工作,但对于初学者和具体的实际操作而言,并不需要将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字不差的弄明白,只要读懂相关要求并知道将该要求在哪份单据中以什么形式加以体现即可。
1.弄清楚谁是开证行。
因为制作汇票时需要在出票依据中明确开证行的名称。实践中开证行通常出现在信用证的一开始,较典型的标志有FROM/FM,ISSUING BANK,APPLICANT BANK,ESTABLISHING BANK等,此外,
还应注意开证行和信用证中受票人/付款人的联系和区别,一般而言,如信用证没有指定受票人,汇票中的受票人就应该填写开证行。
2.准确把握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代码为20)。有时简称DC NO.或NR.,该号码一定出现在汇票上,有时也可能会被要求显示在其它单据上。特别注意号码中可能出现的0和O,I和l(字母L的小写)和1(数字)及L和I的区别。
3.了解开证日期(31C)的意义。该日期应准确反映到汇票相应栏目中;该日期标志着受益人履行义务的开始;该日期还可以作为发票出单日期的参考;无开证日不影响信用证的有效性。
4.到期日和到期地(31D)的规定。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及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的期限,是约束信用证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是受益人制作汇票的参考时间;到期日与装运日应有合理的间隔;到期地可以在我国,也可在进口国,实践中多争取在我国到期,如规定在进口国到期则单据寄交应打足提前量;没有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无效。
5.熟悉主要当事人(50,59)。主要指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受益人,两个当事人会在众多的单据中出现,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一定要完全符合,有些信用证当事人地址中有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税务号码等也要一并反映。限于SWIFT每个项目字符数的规定,有些信用证当事人的地址可能会出现在附加条款中。注意:开证申请人一般是客户,也可能是客户以外的第三方,UCP500规定银行可以自行开证;
出口受益人的法定地址和可能会有不同;名称和地址中通用的缩略语和全称的互换是可行的。
6.信用证金额(32B)。对外结汇单据中发票、汇票、保险单以及报关单、检验证、核销单、许可证等都需要显示金额的多少。注意:数字的大小写显示保持一致;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应在CIF/CIP基础上按规定加成计算;不同国家货币数字的表示方法可能会有区别(如在欧洲USD1.000,00表示的意思是1000美元);信用证中的计价货币可能与合同中的不一致(一定要经过汇率换算再决定是否改证);CIF条件下,信用证要求单独列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时应照办,且与总额相配。
三、了解其它有关规定1.发达国家来证从篇幅、单据种类等要求较简单,中东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信用证则较烦琐、复杂,有的还设有陷阱。
2.如信用证中出现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39A)表示信用证金额上下可以有一定百分比的浮动。
3.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AVAILABLE
4.从利益均衡角度对费用条款进行分析。每笔信用证交易都会涉及许多费用,常见的有开证费用、通知费用、议付费用、付款费用、偿付费用、不符点费用、改证费用、单据邮递费用、贴现费用、保兑费用、印花税等,这些费用应由谁负担是可以协商的;常见于信用证中
的“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xxx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更不是什么一成不变的惯例。
5.交单(48)的规定。主要是交单时间、交单方式、单据种类和单据交付给谁。交单时间一般规定为装运日后一定时间;交单方式通常是分次(in two lots)以某种快递寄出;提交哪些单据及正副本均按信用证规定;单据可以按要求寄交开证行、进口商或进口国保险公司等。
6.CONFIRMATION(49保兑指示)。多数信用证规定为WITHOUT(不
保兑),如保兑则显示为CONFIRMED或MAY ADD,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
中国全面开放入境7.信用证修改。根据合同规定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后如果发现有些项目必须修改,应按正常程序向对方提出,并按修改后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单证制作技巧———检验、检疫证书的缮制(一)
近年来因各国日益关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安全,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人员和物品等都会根据
本国法律、国际准则、合同或信用证提出依法检验、检疫后出证的具体要求,有资格签发这类证书的有政府检验机构(我国的AQSIQ等)、非官方检验机构(Authentic Surveyor、Sworn Measurer、瑞士的SGS、美国的UL等)、生产厂商、用货单位和进口商等;证书种类几十种,多用于履行合同、通关、索赔、仲裁和诉讼等;证书、印章、印制均统一,证书中使用术语的政治、技术和外语要求比其它单据高;证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证书由报验人和检验检疫机构共同缮制完成。
一、证书的内容和缮制证书不同,内容有别,各种证书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证书名称。检验、检疫证书因其证明内容有别、各国标准不一、货物差异、当事人要求不同等而名称各异。卫生证书(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消毒证书(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熏蒸证书(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植物检疫证书(Phyto sanitary Certificate)、动物检疫证书(Veterinary Certificate)、未再加工证明(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和非木制包装证(Non-wood packing certificate)等近年中较多出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检验、检疫证明书的名称应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2.品名、数量、重量、包装种类及数量、口岸、运输工具、唛头等应与商业发票及提单上所描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报检时每份报检单只限一批货,但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只要运输工具、目的地、收发货人相同且属同一报关单项下的货物可以同一单申报和出证。
3.收货人一般填写“***”,也可填“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
4.检验结果,此栏是检验证明书中最重要的一项,在此栏中记载报验货物经检验的状况,是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关键所在。
5.出证机关、地点:可由我国质检局/商会出具,亦可由外国公证行、公证人、鉴定人签发,如果信用证并未规定出证机关,则由出口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要求“Competent Authority”出证,一般由商检机构出具;如要求手签有关检验证,就不可以只加盖图章;加盖图章时,图章内的文字可以不是英文(这不构成不符);出证地点通常在装运口岸。
6.证书的日期:在提单之前或与之同日;个别商品(如食盐)由于要在装船后进行公估,出证日可晚于提单日;证书日也不可过分早于提单日(比如鲜活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周,超过这个期限必须重新检验);证书日若晚于提单日三天以上,容易遭开证行/人拒付,议付也会发生问题;有的证书必须在装运前出(如要求对运输货物容器的清洁状况进行检验);根据ISBP681号文规定,分析证、检验证、装船前检验证上注明的日期可以晚于提单日期。
7.单证的份数:检验、检疫证份数通常一正三副,如合同或L/C要求两份正本,可以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XXX号证书正本重本”并
在证书号前加注“D”。
二、缮制有关证书应注意的事项
1.各种单据应由相关部门有资格的人员如实填制。
2.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受理的报检单,检验证明应做到货证、事(货物的事实状态)证和证证(同一批货物各种证书之间)的“三相符”。
3.检验证书的更改除了在更正处加盖“变更已批准”章、签发人的小签外,还应加上“变更内容已经出单人授权”字样。
4.换证凭单和换证凭条。两者都是出境货物报检的凭证,适用于报检地与出境地不同的情况下向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正本《通关单》的情形。区别在于:前者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后者一证一批;前者速度慢,后者快;前者换单时需提交正本,后者则不必。
5.代理报检和自理报检。自理报检就是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时进行报检,而代理报检是有关货代公司或报关公司接受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报检业务的活动,两者都由持报检员证的注册报检员进行操作。对代理报检从业人员而言,处理的单据和经过的程序要求相对更高。
单证制作技巧——检验、检疫证书的缮制(二)
6. CISS和CRF。CISS(全面进口监管计划)是40多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对进口商品的特殊要求,为使我国商品能顺利进入这些国家,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分别与COTECNA、OMIC、BV、ITS、SGS 和INTERTEK等检验机构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由上述代理机构进行货物装船前品质检验、数量/重量检验、包装检验、监视装载检验和价格比较等,并出具清洁报告书(CRF)。CCIC是CISS业务在国内的总代理,实践中应由哪个国际公证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有关单位可直接与当地CCIC联系。
7. Notarize、Legalized、
(Authenticate/validate/verify/certify)和Visa的区别。Notarize 指的是由第三方公证人证实的“公证”;Legalized(认证)指有关文件由进口国驻出口国使、领馆或相关协会进行确认;
Authenticate/validate/verify/certify(证实)可由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进行;Visa(签证)则一定由官方批准。出口商对上述要求的处理应尽早入手,避免被动。
8.“商检软条款”是信用证中软条款最为集中的项目。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进口商开列“商检软条款”并非完全不合理,对含有这类条款的信用证应一分为二,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区别对待,不能一概拒绝;对列有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检验证书且其签字与银行留存签字样本一致条款的信用证一律不接受,对不能或很难办到的商检条款应及时接洽客人通过开证行改证,不
宜接受只凭客人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报告正本作为议付单据,安排客人检验必须要留有足够的时间,以便及早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检验证书。
9.无木质包装声明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自1998年底起,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对木质包装的货物,要求必需进行检疫、熏蒸处理并提供相应证明。熏蒸(Heat treatment/ Fumigation)、木质包装(Wood Packing Material)、无实心原木(No Solid Wood)等词汇频现相关证书中;对已熏蒸过的木质包装,应加贴“Passed Treatment”标签,所有标签应置于木质包装的醒目、表露部位,并确保牢固。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不属于木制包装。
10. 出口特定产品应满足检验标志、标识和标签等的要求。比如出口到日本的纺织品有如下功能性标志认证:“Q”标记认证(是日本的优质产品标志)、“HEMP”标记认证(日本麻纺织协会规定的麻标记认证协会标准)、检针标志认证、SIF标记认证、Oko-tex Standard 100标签认证等;许多进口国还要求纺织品出口商应提供所出口的纺织品的AZO Free Cerfiticate (不含偶氮证明)。
三、 实例分析
1. Preshipment inspection for
quantity,quality,description,classification and price should be carried out by Cotecna Inspection SA for issuance of a Clean Report Of Findings (CRF). The final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shall be endorsed by Cotecna Inspection SA with number and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CRF which must accompany shipping documents.
【由Cotecna公司对货物数量、质量、货描、类别和价格实施装船前检验并签发清洁报告单一份,所提交的发票和装箱单应显示清洁报告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并由Cotecna公司背书,一并随装运单据向银行提交。】
2. Engineer S.K.Biswas or any of his nominated technical person will do a quality inspection of the products,so the exporter should inform the importer 15 days piror to the completion of production. 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bove named person,or his nominee must accompany the original documents.
【为了使工程师S.K.Biswas或其指定技术人员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出口商应在产品完成前15天通知进口商,由上述人员或其指定人出具的检验证应随正本单据向银行提交。】
3. Cle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stamped and signed by the authorised signatures of DC applicant(Whose signatures and any seal or chop required by the issuing bank's mandat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held in DC issuing
bank's file and will only be verified by the office of the DC issuing bank at the time of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and accepted and showing the total number of inspection.
【这是软条款,是说由申请人出具清洁验货报告并签章(该签章须与在开证行预留的签章一致并在交单时经开证行证实其真实性),验货报告证明货物业已验收且标明验货的次数。对这样的规定应予以修改或拒绝。】
单证制作技巧———产地证的缮制(一)
当今由于买主市场的存在,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普遍建立和制订了确定产品“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以此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国家质检总局年初发出通知,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签证部门将统一使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印刷厂印制的新格式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现有原产地证书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新版证书统一加印AQSIQ暗记及证单印刷流水号并实行数字区段管理。证书申领采用空白证单领用登记和核销制度,所领空白证书应专人管理,不得转让或倒卖,作废证书正本不得自行销毁,应及时交还签证机构。
实际业务中进口商通常都在L/C等有关的条款中要求出具官方(质检局AQSIQ)或非官方机构(中国贸促会CCPIT/中国国际商会CCOIC)签发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如果对签证机构未作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其种类有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GSP证书或FORM A、FORM 59A、FORM APR等)、协定国家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书(如对美国出口的DCO声明书)、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或简称CO 证书)、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书(FORM E)等,企业应主动申请才可享受相应关税减免待遇和获得便利的通关条件,证书通常以英文缮制,证面要保持整齐、清洁。
一、产地证的内容及缮制
虽然目前我国外贸业务实践中存在多种原产地证,但其格式(通常12栏)和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
1.各种原产地证书的右上角为标题栏,通常显示证书号和证书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