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面开放入境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几大特点
作者:樊英
来源:《消费导刊》2013年第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国家首部针对旅游业的立法,2013101日起将正式实施,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它采用综合立法模式,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实现了旅游规划入法,同时立法整治旅游行业痼疾,具有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立法模式 立法宗旨 旅游规划入法 立法整治 行业痼疾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是没有烟囱的工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中国旅游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约2.57万亿元,国内旅游人数约29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约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但是与旅游
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公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出台《旅游法》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旅游法共十章一百一十一条,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所谓综合立法模式是在同一部法律中,将一国旅游业发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囊括其中,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立法成本小、效力高。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法律环境等现实情况,综合立法模式为最佳选择。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约有60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其立法模式包括综合立法模式、组织法模式、合同法模式、促进法模式等不尽相同。综合立法模式,通常其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全面,涵盖发展原则、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旅游服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行为、旅游市场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