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3.01.20
【文 号】国务院令第108号
【施行日期】1993.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中国全面开放入境【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