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出入境管理的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出入境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原有 体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本文以 2022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为切入点,结合国情和出入境管理的现状,提出几 点对于我国出入境管理发展趋势的看法。
键词出入境管理趋势
一、提出背景和现实意
我国出入境管理工作历史由来已久,最早在《史记》中就有殷末周初 箕子率族人去朝鲜的记录,但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出入境管理没有规范化 中国全面开放入境体系。改革开放后,我国出入境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应变革, 1985 年颁 布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 1995 年,又颁 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例》,这三部法律法规成 为当时出入境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之世界经 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
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当前出入境管理中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  2022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正 式实施,新法是在总结两法施行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当前国情制定 的,对于进一步规范出入境管理,建立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出入境 管理体制,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出入境管理法》的特点
(一)整合相关法律,细化具体条款内容

新法是对两法及其细则等出入境相关法律所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整合, 同时将原来的《边防检查条例》中有关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的内容加入 中,使得该部份内容的法律位阶提高,进一步加强了对于交通运输工具检 查的力度。新法在内容上还丰富了对于外国人停留居留的情况,系统地规 范境内外外国人的身份及其活动内容,并从证件管理的角度对难民和申请 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作了规定。新法具体化了行政处罚 的细节,
提高了部份行政处罚的上限,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并处 等情形。此外,还增加了中国公民不许出境规定的对象范围,在原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8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持有 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返,未满不许出境年限规定的内容。
(二)处罚标准不一,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1 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  他人越国(边)境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第 62 条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  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而在新法第  72 条规定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这两部法律在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不一致,但是两部法律位阶 相同,如何合理合用法律,并进行实际操作,值得思量。《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中采取的观点是:凡协助他人从口岸非法出入境 的,应按新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从非口岸地区偷越国边界的,或者提供非 法偷越国边界便利条件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我国《刑法》第 318 条至 322 条也  作出规定和要求,但是如何明确界定情节的严重情况,即是否需要进行刑  事处罚,除了《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合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并没有其他的司法解释,并且上述解释所颁布  间为 2002 年 1 月 30 日,对于这十多年年我国出入境管理的巨大发展  和变化来说,已经不能很好地衔接,所以在新法出台之后,相应的《刑法》 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也要及时更新。
(三)逻辑不够严密,边防检查部份内容不全
新法将原先《边防检查条例》中有关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的内容单 独作为一章内容写入新法,一方面使得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工作所合用 的法律法规的位阶提高,另一方面却导致新法在逻辑体系上浮现不严密的 现象,对于出入境人员和行李物品的检查仍没有融入新法,结合我国国情 以将原因总结如下:
当前我国出入境管理存在现役制和职业制两套班子,前者为武警编制 受边防局领导和地方
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后者为边检民警编制受公安部出 入境管理局领导,以全国试点的九大城市的边检站为代表。不同编制的边 检人员受的领导不同,在执法中存在一定的异。新法把交通运输工具边防 检查的内容单列一章,但只是将原先的《边防检查条例》中第三章交通运 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的内容引入进来,并没有整合关于人员、行李物品、 货物检查和处罚的相关内容。造成新法边防检查内容“不伦不类”的现象 但若将《边防检查条例》彻底整合汇编融入进新法之中,現役制对于边防 检查的执法和实际操作就受到了地方的制约,对于现役制的执法自主权造 影响。
(四)强化管制手段,加大防范和打击三非人员

新法涉及多条关于加强出入境管制的内容。一是第 5 条规定的国家  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为出入境管制提供了强大的信息化支撑。 是第 7 条中规定的对留存出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要求, 为建立关采集入境人员信息的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三是在第 31 条规  定的不予签发居留签证的情形,将拒签等措施具体化为法律条文,充分发  挥出入境管理的管制手段作用
三非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新法加大了对三非人员的处 ,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用每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规定外国人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 期最短为一百八十天,最长为五年,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 。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在其入住后 24 小时内由外国人或者  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 宿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予以警告,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 
(一)融会贯通,形成内容全面的出入境法典
无论是混合型的出入境管理体制的国家,还是以大陆型或者海洋型为单 一类型的国家,都有成文的移民法,但截止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部法典 形式的移民法。我国涉及移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繁多,加之新法 是在两法的基础上完善形成的,因此以新法为蓝本,吸纳出入境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加入移民的内容是出入境发展的趋势。
新法将签证单列为一节,提高了签证管理的法律化程度。相较而言, 护照在出入境管理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签证,护照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 持照人国籍以及享有外交保护和自由进出本国权利的有效证明。新法第二 章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内容虽然注重了与《护照
法》的衔接,但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