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0.13
【字 号】川教[2006]167号
【施行日期】2006.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四川省教育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2006年10月13日 川教[2006]167号)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推动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就大力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本世纪头20年是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高等教育在我省会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作用,推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是我省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民办高等教育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方面,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提高劳动力素质和生产力、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与有关省市相比,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还有较大差距,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必须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相思,积极探索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新路子。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发展民办高等教育要坚持走多样化的发展路子,尊重广大众首创精神,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科学定位与注重特的发展思想,在促进总量增长的同时,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推进发展的着力点,积极优化学科和层次结构,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发展,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以及自身优势,设置特专业和学科,以特求发展,增强活力和竞争力;要坚持统筹规划、持续协调的发展战略,把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与调整和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相结合,与公办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相结合,形成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努力提升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
  坚持积极推进发展,依法规范管理,着力提升发展水平的方针。到2010年,努力实现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占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的比例达到25%左右的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新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主要依靠民间力量来举办;积极发展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院校;力争在民办高校中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积极发展非学历高等教育,各类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人数有大幅度提高;培育出一批竞争力强、管理水平高、学生就业前景广阔、社会声誉好的民办高等学校和教育集团。力争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增长速度、规模效益、办学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四、全面开放民间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办学领域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规定的一切办学领域和形式,都鼓励积极探索和实践,鼓励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选择多样化的投资形式和办学形式,实现办学主体、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举办高等学历教育。优先扶持培养现代制造业、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之间合并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
  --鼓励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采取新机制、以多种形式创办独立学院,支持省外知名高等学校来川举办独立学院。充分发挥企业的各种优势,鼓励企业与公办高等学校就某一专业领域、某一项目合作办学,在资产明晰的前提下,实在互利双赢。
  --继续发挥经批准设立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的作用。支持试点院校依据办学特和优势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支持试点院校创造条件,申办高等职业学校。
  --鼓励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在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结束后,其肄业生可以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自学考试,原已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和学分,可以转换为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鼓励部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的民办高等学校开展自学考试专科层次的应用型专业的办学试点。支持民办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与促进就业相结合。
  --正确引导,科学定位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方向,以需求为导向,突出发展特点。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等方面加强引导,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更加贴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
办高等学校要紧扣现代制造业、服务业等急需大量人才的行业及产业发展需求办学。放开搞活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支持民办高等学校同时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既可以举教育,又可以开展各种非学历的职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既可举办普通高等教育,又可举办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既可举办高等教育,又可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等等。
  五、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引导民办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学质量,注重办学特。牢固确立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大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有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上规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培育出自身品牌。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民办高等学校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办学秩序。坚持诚信办学,杜绝乱打广告、非法招生、乱发文凭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督导,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六、积极创造有利于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人才保障环境
  --打破从事管理中的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对民办高等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公办高等学校同等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政策,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办学校等事业单位干部、教师、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有关规定辞职从事民办高等教育工作,各单位应予以支持;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民办高等学校或到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其档案可委托各级政府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在民办高等学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