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的函(附:成都文理学院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4.05.16
【文 号】教发函[2014]125号
【施行日期】201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4]1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独立学院转设的函》(川府函〔2013〕26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51013671;同时撤销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文理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6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四川师范大学与成都星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办出水平,为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成都文理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成都文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及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教育
  第三条 学院名称:成都文理学院(简称:成都文理),学院英文名称: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英文名称缩写:CDCAS。
  第四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中路351号,:610101。
  第五条 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学院由成都星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举办者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定位
  第七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创办学生满意的学校,培养社会满意的学生”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兼具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办学定位: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行业和基层。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全日制专科教育。学科门类:学科结构以人文与社会学科为主,适度发展理工学科。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6000人。
  第九条 院训、院歌、院徽
  院训:博文明理弘毅笃行;
  院歌:文理学子之歌;
  院徽:由英文字母“A”“S”,中文“今”,捧起的双手,以及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构成。“A”“S”是“Arts”、“Sciences”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寓意文理融合,提喻校名,体现“博文明理”“博雅教育”的办学理念。“今”意涵“只争朝夕”“与时俱进”的学院精神;捧起的双手,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象征各界对学院的关怀呵护,以及学院开放、包容的胸怀。
第三章 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举办者以参加学院董事会形式,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
  (四)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
  (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独立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